評秦朝立法的對社會的促進和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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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的法律以擅殺聞名,主張以峻法治國,也就是常說的治輕以言重。那麼,秦朝立法的對社會來講有哪些隱患呢?

評秦朝立法的對社會的促進和隱患

如果說中國漫長的封建歷史是一本厚厚的書,那麼中國歷史書的首頁就是秦帝國。

在這個首頁上,一個讓我們後世中國人自豪了幾千年的抽象名詞第一次出現,它就是“大一統”。

秦給後世留下另一個印象就是嚴酷的統治———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哭倒“長城”的孟姜女。

無論是抽象的“大一統”還是傳說中的孟姜女,這兩個風馬牛不相及的事情都指向了秦朝的法律制度

以下筆者試探究,為什麼在戰爭時期使秦強大乃至統一全國的法律竟成為秦帝國在和平年代的掘墓人。

效率和公平的碰撞

效率的含義比較清楚,一般是指投入與產出或成本與收益之間的關係。

這裡的產出或收益是指對人有用的物品,因此效率也就成了投入與效用之間的最佳函式關係。

還有一種是指制度效率,即指整個經濟制度的安排是否促進生產效率,有時籠統地稱之為效率。

“公平”含有公正(正義)和平等兩方面的意思,通俗地講就是得其所應得。

[1]阿瑟?奧肯主張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性,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從而在一個有效率的體制中增進平等。

[2]首先,可以毫無疑問的說,是秦的法律制度及其實施讓秦走向了強盛。

筆者認為,從根本上講秦作為一個軍事帝國其一切社會活動都服務於戰爭。

在諸侯割據的戰亂時代,軍事的強弱不僅僅是一國能否擴張,能否強盛的問題,更多的意義是對於一國的“死生之地,存亡之道”。

儘管當時所有的國家都很重視軍事的發展,但是做的最徹底,最有效的,毫無疑問是那場混戰的勝利者———秦國。

筆者認為秦的立法其靈魂在於注重效率優先的原則。

秦沒有齊超級大國的歷史淵源,也沒有楚那樣得天獨厚的物質後盾,甚至沒有趙那麼多的軍事天才。

在治國方面,秦可以拋棄常規的一切束縛而專心注重實效。

只要有效,有用就納而採之的態度讓天下所有的聰明人都為秦服務。

“昔穆公求士,西取由余於戎,東得百里奚於宛,迎蹇叔於宋,求丕豹、公孫支於晉,此五子者,不產於秦,而穆公用之,並國二十,遂霸西戎。

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風易俗,民以殷盛,國以富強,百姓樂用,諸侯親服,獲楚、魏之師,舉地千里,至今治強。

惠王用張儀之計,拔三川之地,西並巴、蜀,北收上郡,南取漢中,包九夷,制鄢、郢,東據成皋之險,割膏腴之壤,遂散六國之縱,使之西面事秦,功施到今。

昭王得范雎,廢穰侯,逐華陽,強公室,杜私門,蠶食諸侯,使秦成帝業。此四君者,皆以客之功。”[3]在具體政策的運作中,注重戰爭效率的具體表現就是“軍功制“”連坐”和一切為了加強效率的恐怖懲罰,這樣一切為軍事服務的措施。

其結果如史所記,秦統一了全國。

要是此立法指導思想就此結束,那麼秦也不會那麼快退出歷史舞臺

在統一全國以後,曾有巨大貢獻的效率優先的立法思想馬上走向了社會發展的反面。

戰爭讓實用主義完美的走向了勝利,當社會生活告別戰爭以後,民眾緊張的心情需要放鬆,但是秦的統治者並沒有讓民眾得到安寧。

這一點對於普通的民眾來說是很難容忍的苦難。

相比較而言,戰爭年代與和平年代民眾的心態和承受力是大不一樣的。

當傷員將戰死者的噩耗帶回到家鄉以後,勞苦萬分的仍然肢體完整的普通民眾都會暗自慶幸自己的處境。

所以大家並沒有感覺出當時的緊張生活有什麼過多的難以忍受;但是和平時期,民眾理所應當的認為自己應該活的更好一些,至少要安寧一些,所以心理承受能力要遠遠弱於戰爭年代。

被千夫所指“孟姜女哭倒的長城”其實修的`最多的並不是秦國而是趙國,秦只不過把以前的長城修繕並連成一體而已。

但是從來沒有聽說趙國有什麼孟姜女。

趙國的長城都是修建在戰爭年代的,而秦國的長城在統一和平時修建就發生了問題。

縱觀歷代王朝的大規模農民起義沒有一次發生在“外患”直接的發生地就是這個道理。

正是秦仍然以效率優先的法律統治和平年代的民眾,造成民眾對於整個王朝的不滿。

戰爭時候的效率優先在這裡敗於民眾的公平需要。

效率被重視源於統治者對於結果的重視。

對於戰爭來說時間就是勝利,勝負往往是一天兩天甚至幾個小時就決定了勝負的趨向。

效率的最大化在極大多數的情況下是要以犧牲公平為代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