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工程造價鑑定與資產評估鑑定的異同與法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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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工程造價鑑定與資產評估鑑定的異同與法律應用
【內容提要】工程造價鑑定與資產評估鑑定在房地產合同案件和工程建設合同案件經常遇到,在上述訴訟案件中往往十判九鑑定,即法院作出判決往往依賴於有關鑑定結論,但兩者的異同怎麼,其在司法實踐中的法律應用如何,往往需要我們進行認真的考慮。本文通過對工程造價和資產評估的法律概念的闡述,從實踐角度,較為的全面的分析工程造價鑑定和資產評估鑑定的異同,進一步闡述兩者的法律應用,並針對司法實踐中的做法提出自己的見解。
關鍵詞:工程造價 資產評估 鑑定報告 公平原則 法律應用 現值 時間價值
一、工程造價與資產評估的法律概念
1、工程造價的法律概念
工程造價的字面意思就是工程的建造價格。
本文所指的工程,泛指一切建設工程(包括竣工工程和未竣工工程)。
工程造價的法律概念可定義為:某項工程在建造時所支援的全部費用,包括建造過程中的一切建築材料、工程機械、人力勞務等費用的總和。
2、資產評估的法律概念
本文所指的資產,泛指一切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的有形及無形資產(包括動產、不動產、智慧財產權等)。
資產評估的法律概念可定義為:某項資產在評估日的市場現值或可按市場行情交換的貨幣價值。
二、工程造價鑑定與資產評估鑑定的異同
(一)兩者的相同點
1、對同一房產的造價鑑定和評估鑑定在某些時候,結論是相同的。例如在合同計價標準等同於市場行情,市場行情穩定、折舊率可以忽略等情況下,造價鑑定和評估鑑定的結論很可能一致。
2、工程造價鑑定和資產評估鑑定都需要一定的專業技術,一般都通過具有一定資質的第三方機構來進行鑑定,一般均以鑑定報告的形式作出。
(二)兩者的區別
1、鑑定物件的上的'區別
工程造價的鑑定物件一般限於在建工程(未完工工程)和竣工工程,而資產評估的鑑定物件則可以是一切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並以貨幣計量的實物財產及無形資產。
故此,在建工程及竣工工程即可進行造價鑑定,亦可進行資產評估鑑定。資產評估鑑定的物件涵蓋了工程造價鑑定的物件。資產評估的範圍更為廣泛。
2、鑑定目的上的區別
工程造價鑑定的目的,是按照合同約定或既定的計價條件對特定工程專案進行的成本計算,而資產評估是以確定資產的市場現值為目的,根據市場行情,與同類資產相比較後估算的市場價值。
故此,某時期就同一工程,資產評估鑑定的金額可能高於或低於工程造價鑑定的金額。
3、鑑定時間上的區別
工程造價鑑定是按約定的計價條件或工程建造時的計價標準確定的。工程造價鑑定的時間與工程造價的結論沒有關係,無論何時進行工程造價鑑定,按規定均是相同的鑑定結論。資產評估鑑定確定的是資產的市場現值,體現的是時間價值,即與鑑定的時間存在對應關係,不同的時間進行的資產評估,因市場行情發生變化,鑑定結論往往不同,故此資產評估鑑定書必須有有效期限。
4、鑑定現狀的區別
工程造價鑑定僅僅以建造時的情況確定,不考慮鑑定標的的現狀。資產評估鑑定必須考慮鑑定標的的現狀,要考慮鑑定標的自然和物理上的原因所產生的有形或無形損耗,在資產評估鑑定中會涉及“使用年限”、“成新率”或“折舊率”、“重置價格”、“假定條件”等概念。
三、訴訟實踐中工程造價鑑定與資產評估鑑定的法律應用
1、工程造價鑑定的法律應用
在建設工程合同等案件中,涉及到的鑑定,一般為工程造價鑑定。但並不是所有的建設工程合同案件中都必須進行工程造價鑑定,在此類案件中,法院判決並不能一概依賴於工程造價鑑定。
在司法實踐中,有很多建設工程合同案件中的鑑定是不必要的,本文認為在該類訴訟案件中,法院若決定進行工程造價鑑定,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A建設工程合同中沒有可以援引的具體工程價款條款,或者沒有其他可以作為構成價格條件的相關訴訟證據,若不進行造價鑑定,無法確定工程價款。B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價款超越了工程價款的底線,或者說如果按合同約定價款計算,不可能完成合同約定工程建設專案,根據建造時的市場行情,確實能夠證實該事實。
C出現了建設工程合同未約定的建設專案,因建設材料、建設日期、施工週期、施工難度、施工人員等因素存在差異,使得該建設專案不宜適用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價格條款進行確定,或者用約定的價款確定可能導致不公平。
D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建設專案在實際施工中發生重大變化,發生重大設計變更,使得建設工程合同的實施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繼續按原合同約定價款進行結算明顯不合理並可能造成顯失公平。
E在建設方提供全部或部分工程材料的情況下,在合同實施中,建設方因各種原因,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工程材料,雙方亦沒有就工程材料價款達成一致,施工方業已自行購買工程材料完成工程專案的,且專案已被建設方使用或應驗收合格的。
F在建設工程合同中,一方違約或雙方違約等情況,導致工程延期、裝置閒置、工人怠工等各種損失無法計算的,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在區分責任的情況下必須通過鑑定確定損失額度的。
若不符合上述條件,法院不應進行鑑定,同時,應嚴格區分工程造價鑑定與資產評估鑑定,不應以資產評估鑑定或具有資產評估性質的價格鑑定來取代工程造價鑑定。
2、資產評估鑑定的法律應用
在遺產繼承、資產分配、買賣合同等案件中涉及到的鑑定,一般為資產評估鑑定。
本文認為,資產評估鑑定,應符合以下條件:
A爭議各方一致要求進行資產評估鑑定的。
B爭議各方就涉及資產的價值確實無法達成一致的,又不願意通過競價方式處理的。
C涉及資產需要進行拍賣,按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鑑定的。
D為辦理法定(轉移)登記需要,按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鑑定的。
E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鑑定的情況
在符合以上條件是,法院應依法進行委託評估鑑定。
綜上所述,工程造價鑑定與資產評估鑑定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建設工程合同等相關訴訟案件中,工程造價鑑定資產評估鑑定存在明顯的差異,基於保障司法公正,在實際法律應用時應嚴格區別工程造價鑑定結論與資產評估報告的不同屬性,兩者不可相互替代。

【參考資料】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管理辦法》
3、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