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以法為本的法治理論文獻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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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是中國古代諸子百家中主張“以法治國”的一個學派。法家重視法律及其強制作用,對古代法學有深入研究,並提出了一整套推動“法治”的理論和方法,以及建立統一的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國家的理論根據,得到了法學界的廣泛重視,在中國對於法家理論的研究廣泛且細緻,尤其是法家的“以法為本”的法治理論得到了法學界的廣泛關注,比如說在何勤華先生的《中國法學史》中有著深刻的見解等。

法家以法為本的法治理論文獻綜述

一 、關於法家的以法為本的法治思想理論

相信我們對於法家不會陌生了,在諸子百家中法家是最維護法制,以法治國的學派,關於法律的本質認識,許多文獻已經對法家這一認識有了歸納和表述,李貴連在其書《中國法律思想史》中認為法家認識到法律是公正的,客觀的,“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鬥斛也,角量也:謂之法。”商鞅也說:“法者,國之權衡也。”法家對於法律的認識可見在當時的時代條件下是比較先進,而且對法律的本質有一些觸及。何勤華先生在《中國法學史》中指出法家最集中和最精彩的理論就屬法治學說,在法家以法治國的目標下,以法為本是其重要的理論基礎,在法學界對其的研究故最為廣泛,如馬珺在《法家法律觀和“法治”理論》一文中有對法家“以法為本”有詳細論述,綜觀以上文獻,我們不難得出法家要實行法治,必須首先有法,而且必須“依法為本”,要制定並公佈成文法,。李貴連在其書《中國法律思想史》中也明確指出法家實行法治,必須以法為本,並從思想淵源上論述了法家以法為本的思想是源於人性惡論;法治學說可以說是法家的代表學說,有著深刻的歷史背景和時代背景,如上述資料文獻的表述,我對法家的認識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法家是中國最先使用“法律”一詞的學派,對法律的描述也是在諸子百家中最接近現代法學涵義的,它關於以法為本的理論無疑在當時的時代是具有重大意義的,要求公佈成文法,以法為本,必須使法令具有絕對權威等等,深究這些學說後的法理思想,我們可以看出法家在對待法律的問題上已經朦朧地有了些現代法治的影子,當然對於今天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對法家以法為本理論的評析

何勤華先生在《中國法學史》一書中,從法學史角度,對先秦法家提出的法治理論的基本內容,思想前提,實現法治的方法和途徑,法家法治理論的歷史進步性,法家法治理論與古代西方法治學說的異同點,以及法家法治理論對中國古代法學所發生的負面影響等作了比較詳細的評述。闡述了法家法治理論和西方法治學說各自出現的歷史必然性和存在的合理性。從法律的角度將法家和西法學進行對比剖析,明確指出了兩者質的不同,一方面,法家所說的法,是君主立的法,如《管子任法》所言:“法生於君”。另一方面,法家強調法治的目的',是為了君主的利益。所謂“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國治”,“法審則上尊而不侵” 所謂君主以法制臣,“使其群臣不遊意於法之外,不為惠於法之內,動無非法”。所謂賢臣必須“無有二心”,“順上之為,從主之法,虛心以待令而無是非”。所謂“聖人之治也,審於法禁,法禁明著,則官法;必於賞罰,賞罰不阿,則民用官。官治則國富,國富則兵強,而霸王之業成矣。霸王者,人主之大利也,”等等,說的就是這個道理。因此,法家的法治癒徹底,君主的權力就愈得到強化,專制程度就愈加深厚,商鞅以後秦國的實踐對此是一個最好的註解。而古代西方社會的法律,與公民的意志相聯絡,與民主相一致,如柏拉圖就明確指出:“不是根據全國的利益而只是根據部分人的利益制定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那些只是依照部分人的利益制定法律的國家,不是真正的國家,他們所說的公正是毫無意義的。”從古代希臘的法治實踐來看,其法律基本上也都是公民大會所制定的。因此,它的法治越徹底,其民主的權威就越得以加強。因此,中國古代法治的實施,強化了君主專制,而西方社會法治的貫徹,則是完善了民主制。在中國古代,法的主要內涵是刑,“凡所治者,刑罰也。”而西方法的主要內涵是權利。這從西方“法”這一用語(拉丁語Jus;法語Droit;德語 Recht) ,本身就可以解釋為“權利”,在許多場合,講法和講權利是同一回事中就可以得知。在古代中國,法的目標是打擊“小人”,嚴厲懲罰反抗專制君主統治的臣民。所謂“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 “過匿則民勝法,罪誅則法勝民。民勝法,國亂。法勝民,兵強。”這些都非常露骨地點明瞭法治的目標是要使老百姓不敢有絲毫的反抗。所謂“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生,則重者無從至矣。“嚴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罰者,民之所惡也。故聖人陳其所畏以禁其邪,設其所惡以防其奸,是以國安而動亂不起。”這些,也都一語道破了加重刑罰、嚴厲鎮壓民眾的反抗,人民就不敢觸犯法律,結果也就達到了法治的目標。因此,中國古代的法治越發展,刑罰就越殘酷,秦朝的統治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在古代西方,法治則是以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保護自由民之間的平等和自由、保護公民的民主權利等為主要目的的。湯諍在《此“法治”非彼“法治”——淺析“以法為本”和“法治國家”》一文中認為法家雖重視法的作用, 但從不忽視“人治”的價值,以此發展的“以法為本”也只是人治底下的“法治”。秦朝在無限誇大“嚴刑峻法”的同時,在政治文化上提倡君主專制,在經濟上橫徵暴斂,濫用民力,權力並未真正受到法律的制約。所以,這樣的“法治”只是實行人治的一種手段, 與儒家提倡的“人治”、“禮治”只有內容上的不同,並無本質上的對立,三者統一於維護封建統治階級利益的需要,而今天真正“法治國家”需要的是現代意義上的法治,這種法治,所依賴的基礎是民主政治。有了民主的政治制度,才可能產生公正、平等的“良法”。因為有了民主事實, 民意才可能上升為法律; 有了民主政體, 人民才可能制定體現自己意志的法律並執行。立法、執法、守法、護法的整個法治過程也都離不開民主的發揚。民主愈健全,法的威力愈大;民主愈發達,法的作用愈廣泛;民主的程度愈高,法的效果愈大。民主制度對於法律的正義、自由、平等、秩序、效率等價值的實現有著重要的意義。為了使法律價值得以實現,必須首先確立法律在社會成員中的權威, 使人們自願接受。這就要靠民主政治。民主愈發達,就愈能有效的控制權利的濫用和特權的滋生。在法治國家中,“我們無須再問應由誰來制定法律, 因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為;我們既無須問君主是否超乎法律之上,因為君主也是國家的成員; 也無須問法律是否公不公正,因為沒有人會對自己本人不公正;更無須問何以人們既是自由的又要服從法律, 因為法律只是我們自己意志的記錄。”所以說“, 法治國家”實行的是民主政治中的“法治”。“法治國家”是依照法律治國,“以法為本”仍是依最高統治者的意願治國:“法治國家”以民主政治為基礎的, 而“以法為本”是與君主專制相聯絡的;“法治國家”執法對事不對人,“以法為本”的法因人而異;“法治國家”是民主政治中的“法治”,“以法為本”是人治底下的“法治”。將兩者聯絡起來進行深刻的分析,更加清晰的理解法家以法為本理論的本質。我認為法家以法為本理論在本質上的差異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而將法家做具體的對比,更能有比較深刻的收穫,故對其研究就更有對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