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節奏動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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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音樂形成過程中的動律概念

音樂節奏動律論文

顧名思義,音樂形成之中本身的運動規律稱為“動律”(亦稱“律動”)。事物原理告訴我們,音樂組織成分分別為音高、音色、音強和音長。然而,就音樂形成過程包含的動律而言,實質上應概括為兩個方面。其中以音高成分為要的動律關係稱“旋法”,而以節拍關係為要的動律意義才是通指的“節奏動律”。雖然,二者之間的律動關係相輔相成並輝映成章;但是,音樂原則上的動律概念,主指還是針對在音樂中起主體作用的節奏因素。因此,對節奏動律的研究,實質上就是對節奏形成本身成分的研究。

綜上可見:音樂中的動律性質,顯然是音樂形成過程內在不可缺乏的關係條件。它如大自然一年四季的規律一樣牢固,亦如生命本身的脈搏規範頻率一樣支撐著時間源。但是,這樣一個不被重視的大前提,往往並非所有人都能真正認識,尤其對部分創作的人而言。相反,只有天才素質的作曲家才能巨集觀地把握其合理尺寸,並充分展示以圍繞節奏動律合理性作條件的各種分支變化之音樂思想。

二、節奏動律與音樂形成的關係實質

假如說音樂的靈魂是旋律、旋律的靈魂是節奏,那麼,節奏的靈魂就是動律。

事實上,在任何真正的音樂中,節奏動律的現實意義往往不止附註在旋律的靈魂上。音樂要發展,節奏勢態包含其中,它也是同等於音高勢態形成“旋法”的同等條件。當拍子、節拍形成相對節奏勢態時,動律性便隨其顯現。所以,音樂中節奏動律的準確性與合理性,也就和人類正常感知靈敏度幾乎同呼吸和共命運了。

儘管有些音樂理論方面對此關注,但絕大多數關及節奏的內容一般只闡述至解釋其概念上,沒有對形成節奏的動律繼之說明,這就使人們對節奏動律的本身規律難以瞭解和重視,並不斷出現作品敗露及表達方式等尷尬的錯誤。更常致其音樂深層的意義因素受到了瓦解。

不難知道,在缺乏動律性原則的所謂音樂中,對於如何形成真實意義的節奏和由其節奏因素形成的旋律,都是值得異議的。換言之:沒有合理的節奏觀念也就不會有合理的旋律思想;欠缺合理的旋律思想,更不會有真實的音樂性。為之,無論面對任何音樂或實際創作,應該在巨集觀的感知上樹立對節奏動律意義的認識,並學會在具體分析和運用中作出合理的選擇。

當然,在浩瀚的音樂海洋中,任何無視節奏動律作支撐的節奏形態形成的所謂音樂,都是背離音樂原理和要求實質的。而且一旦背離了這一實質,其音樂品質即會隨之喪失崇高的藝術價值。

三、關於節奏動律性錯誤的說明

在現實音樂生活中,節奏動律性錯誤的情況時有所見。被熟知的歌曲作品中有、教科書中也存在,而通俗音樂中更是不計其數。自然,凡此破而不立的東西,在客觀上均已抹殺了原理、混淆了思想,甚至顛倒了是非,應值所有音樂家共同重視。

不過,依據音樂原理動律性存在的前提,便可一目瞭然地發現相關錯誤。例如:由正常4/4節拍所形成的節奏原理動律為強、弱、次強、弱,以6/8節拍形成的為強、弱、弱、次強、弱、弱,用3/4及3/8節拍形成的為強、弱、弱,而2/4節拍形成的為強、弱等。然而,這些實質強度一旦改變,即須依託於強、弱倒置的“切分”節奏得以完成。也正因為“切分”和“非切分”二者在差異上均有明顯的原理依據,所以(儘管牛、馬有別)二者倒置依然可行。但需要指出的是:在音樂理論中是否還有第三種(非馬非驢、既強又弱)隨意無序的定義概念呢,以下隨證數例:①4/4節拍中的`×× ×——|、②3/4節拍中的xx-—|、③6/8節拍中的×× × ××.×|、④2/4節拍中的:×××× ×|,等等,這些欠缺動律規則形成的錯誤節拍,以及用此形態完成的類似節奏,在理論的解釋上自然難圓其說。

以上例證究其原因,主要還在對節奏形成過程中動律因素認識的誤差,繼而導致逃離節奏勢態下原理要求的實質和約束。凡屬此類,即便將之視為“切分”理解,依然還存違理之嫌。理由是:此種“切分”的意義,在正常節奏勢態下顯得毫無意義。因此,意將歸屬於吻合節奏動律的原則,以上四例需分別糾正為:①4/4節拍中的×× ×|×——、②3/4節拍中的××/×-、③6/8節拍中的××××/× ××、④2/4節拍中的×/×××,或①實質上已構成3/4節拍動律、②構成2/4節拍動律、③構成3/8節拍動律、④構成1/4節拍動律。調整後的意義在於:1.動弱拍而不動強拍的動律原則;2,情感所需節奏因素的變化,應找其相適宜的特定位置;3.非強拍的節奏因素變動是音樂思想及人類情感轉折和轉彎最適宜的通道。所以,在創作上能將此思想貫穿於旋律之中,其音樂情感的自然性和合理性就會得到較徹底的釋放。換言之,當我們看清了節奏動律這一無形態勢的實質約束時,旋律思想的明確性、總體音樂的合理性成分才可最大限度地得以實現。

可見,糾正錯誤的音樂思想或提高規範的表達方式是音樂創作中重要的環節。也只有懂得嚴格遵循無形規律的約束,才能從中真正發現互不相同的現實表達技法;更只有發現互不相同的規範表達規律,方可產生符合原則的最新合理創造。

四、各類切分節奏合理性的框架

各類“切分節奏”的形態因素,是旋律乃至總體音樂情感及思想變化的合理性產物。而不同於非合理性的框架是情感內容和原理實質均是在總體巨集觀條件下有序進行的。也就是說,無論何種變化,節奏勢態的總體框架依然真實存在;相反,任何非吻合節奏動律原則的、無需時間形態作要求和約束的觀念,或動搖不定、強弱矛盾無序的節奏,都應被看作是缺乏音樂思想的表現。雖然,“切分節奏”改變了原有節拍中的強弱規律;但是,它與“節奏動律”自身的錯誤概念根本不能相提並論,更不可張冠李戴地認識。

當然,對於多聲部及包含背景因素的節奏形態,其自身內部動律性原則也並不因任何條件而改變。具體地說,節奏形態內部的改變,只有聯絡其動律原則才能成為合理性框架。因此,動律性框架愈明確,其聲部的各種複雜節奏因素就體現得愈明顯。這也是節奏合理性框架中“切分”和“非切分”矛盾對立統一的結果。

不過,當“切分”與“非切分”被納入節奏動律原則作框架時,凡不符合規律勢態實質的,就有理由被看作無視輕重、欠缺原則和不是節奏的另類東西。原因很簡單,任何隨意性的東西都不會被看作合理性的原則。所以,對節奏動律的意會,需要有深刻的情感思想和合理的科學觀念。

五、節奏動律實質形態的具體性區別於表達形式的隨意性

通過以上論述可證:音樂、特別是音樂主體因素的旋律,其所包含節奏動律作用的意義總是在相關勢態下取得的,這種內在實質絕不會因其他條件改變而改變(如音樂最終不會被人去看,而完全、徹底還是被人所聽一樣)。節奏動律原則也是如此,被改變的節拍永遠不會成為無序的附庸品。

另外,既然“音樂是時間的藝術”,那麼,時間之中的音樂所必須存在序的作用和意義就必然是合理和科學的。任何節奏形態的隨意性和不規範,都將嚴重損害其音樂的主體靈魂。

縱觀史料,由於古代中國受文明條件的制約、包括解放後由地方部門整理完成的部分民、山歌及戲曲等,都大量存有節奏動律性方面記錄的實際缺陷。至於近現代,這方面的錯誤依然在音樂生活中頻繁可見。但無論原因出自何方,人們均有責任在涉及實情時給予大膽糾正。因此,對於音樂節奏規律,特別是節奏動律本身的探究,除了深挖、深究之外,第六感官中感覺方面的提高和應用也是相當重要的。不過,更重要的恐怕還是應心懷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並正確總結和遵循其合理性的內在原則。也只有覺悟水平的提高,才有相對識別和評判能力的提高;更只有識別和評判能力的提高,才會有其合乎規律的真實創造。

六、結論

對節奏規律形態的巨集觀認識,實有助於音樂本身健康的發展。應用音樂思想理解的“節奏動律”,應是一種對節奏促展又限制的形態。正確的音樂成分(特別是旋律成分),要在很大程度上依附於這種形態。對節奏動律性的研究,有似生命醫學中對神經功能作用的研究。可以肯定地說,節奏動律的精確性對於音樂自身形式及音樂表達形式都是不容忽視的。“節奏動律”作為一種動態形式,在完成創作和表達之前既無聲也無形,只有充分依靠各人內心的正確感知才能得到正確領會及運用。

綜上所述,研究節奏動律就是研究節奏本身(正如研究運動員蹦跑的速度一樣,它是由每一個起步動態及跨出腳步動態決定的)。所以,對音樂節奏動律的探究還須步出跨學科的實際步伐,並對《動態學》進行關注。

音樂雖是情感藝術的範疇,但中外幾百年史實已經證明,概括運動規律和造就音樂技法都是理性的產物。任何違反原則的“自圓其說”法,都是不科學和不合理的。

此外,因受“旋法”因素牽連的“本是卻非”的動律形態,同樣也值得相關音樂家再作研究。

參考文獻:

[1]薛良《音樂實用手冊》[M]中國文聯出版社1993年。

[2]李重光《音樂基礎理論》[M]人民音樂出版社1981年。

[3]Jaap Kunst《Metre Rhythm,Multi—Part Music》E.J.BRILL,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