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心理能力在音樂表演藝術中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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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心理能力在音樂表演藝術中的效用
摘要:在音樂表演藝術中,心理能力是表演創造中最豐富、最活躍的要素之一,其中包括音樂表演者的體驗、記憶、投情與傳情、想象與聯想、臨場心理等。加強音樂表演者心理能力的開掘,對提高音樂表演質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音樂表演 心理 體驗 記憶 傳情 想象
  
  在音樂表演中,表演者的心理要素是綜合心理活動的反映。這些心理活動涉及到體驗、記憶、投情、想象等各個方面。
  
  體驗
  
  “體驗”(experience),兼有“經驗”“經歷”等涵義,通常的解釋是通過實踐來認識周圍的事物。從一般意義上來看,體驗就是經驗,但是經驗是比較寬泛的概念,是實踐得來的知識或技能。由此可見,經驗是已獲得的了,是客觀世界中的事物在人的頭腦中留下的印象或形成的知識,而體驗則不同,是由主體自己去感受的一些現象,指以“人”為基礎,帶有強烈主觀情感色彩的心理活動。從這個角度來看,“體驗”與“經驗”在意義上是有差別的。在音樂中,體驗可以在多層次上獲得,如作曲家創作時對生活的體驗,可以將生活感受訴諸於他的創作作品中;在表演方面,表演者要體驗作品中的情感,並通過表演表現出來;在欣賞方面,審美者通過演奏(唱),體驗到作品中的情感,並結合自己的生活經歷與音樂產生共鳴等,體驗在創作、表演、審美中都會發生。
  音樂表演中的“體驗”就是一種感受,一種主客體統一、物我兩忘地融入到一個新的事物之中的感受。這裡涉及主體對作品的形式、思想、感情、精神氣質等所有感受的因素,而且這些因素是融為一體的,可能有的因素多一點,有的少一些,也可能只有這一因素而沒有那一因素,但這些都是一種內在的感受。表演者在讀譜時,或在實踐的練習中,要理解其形式及內涵,並體會作品中的情感,作品中所蘊含著的作曲家的體驗,並將自己的情感體驗化為想象中的聲音。表演者要身臨其境地進入到作品的情感中,有的情感是自己親身經歷體驗過的,有的是對世界事物的認識、感悟及想象而產生獲得的。例如,貝多芬的《第二十三鋼琴奏鳴曲(熱情)》,作者將熱情奔放的思想感情、內心的矛盾與痛苦、對黑暗勢力的憤怒與反抗、對光明理想的堅信與渴求和大無畏的英雄氣概的鬥爭精神全部傾注在作品中,並得到充分體現。表演者一定要體驗到作品中的這種情感,將這種情感化為內心的感受,去揭示作品“生命”的意蘊。表演者主體要調動全部的心理能力進入一種全身心的痴迷狀態,才能更好地體驗作品中所蘊含的情感;體驗不是被動地接受,而是主動地將自我傾注在音樂作品之中。
  
  記憶
  
  “記憶”在普通心理學中被解釋為“人們感知的東西,並不消失得無影無蹤,會在大腦皮層上留下興奮過程的痕跡。在引起興奮的刺激物離開以後,這些痕跡也能產生興奮。據此,人們就能識記和保持並隨後再現已消失的物件的映像,或再現過去掌握的知識。記憶是以識記、保持和再現的方式對人的經驗的反映。”“記憶是當訊號作用已經停止後的資訊的儲存。”①
  “音樂記憶是過去的音樂經驗在人腦中的反映。具體地說,音樂記憶是人腦對過去感知過、體驗過、思考過的音樂物件的反映。比如,過去聽過的樂曲,雖然現在聽不到音響,但仍能在腦中浮現;過去彈過的曲子,雖然很久沒有彈過,現在仍能彈出,這就是音樂記憶。”②
  音樂記憶屬於一種音樂心理活動範疇,是先有“記”,再有“憶”。音樂記憶對音樂表演者、特別是那些獨奏、獨唱、歌劇、協奏曲等的表演者來說,就顯得更為重要。約·霍夫曼(Josef Hofmann,1867—1957)曾說:“憑記憶彈奏對於從容演奏是絕對必要的。為了在彈奏中儘可能照顧到樂曲的所有細節,必須熟記整首樂譜。”③那些優秀的指揮家、表演藝術家可以憑記憶演出幾場或幾十場的優秀音樂會。可見,音樂記憶對音樂表演來說是何等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