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四庫全書》

才智咖 人氣:3.07W

乾隆間《四庫全書》的編纂,不是一個偶然的文化現象。它既有康熙、雍正以來日趨強盛的國力所提供的安定社會環境和富庶物質條件做基礎,又有明清之際,尤其是康熙中葉以降全面整理、總結古代學術的風氣為學術淵源。同時,迄於乾隆中葉,君主專制政治體制的空前強化,也是論究《四庫全書》的編纂緣起及其歷史評價不可忽視的一個重要方面。以下,擬就後者談幾點不成熟的想法,向各位請教。

談《四庫全書》

清修《四庫全書》,自乾隆三十八年(1773)二月開館,迄於四十九年十一月內廷四閣庋藏諸本繕竣,歷時已逾十年。倘若再加上江南三閣藏本的續繕,以及內外七分圖書的撤改、覆校,則已綿延至高宗即位。其間,一方面是空前規模的圖書編纂所顯示的文化盛景,另一方面則出現了大量典籍橫遭禁燬、文字冤獄遍於國中的文化浩劫。兩者不和諧地共存於同一個歷史時代,這裡邊確有許多值得探討的問題。

一、高宗初政與文字獄的加劇

清高宗承其父嚴刻為政之後,即位伊始,便高倡寬嚴相濟的治國之道。雍正十三年(1735)十月,高宗頒諭諸重臣,下令“釐正文體,毋得避忌”。他說:“與人臨文,原無避諱,誠以言取足志。一存避諱之心,則必輾轉囁嚅,辭不達意。嗣後一切章疏,以及考試詩文,務期各展心思,獨抒杼軸,從前避忌之習,一概掃除。”[1]之後,他屢下諭旨,以廣開言路,推行“寬大之政”相號召。高宗初政,顯然一派寬鬆氣象。然而好景不長,乾隆六年九月,就在他信誓旦旦,聲稱“朕從不以文字罪人”的同時,即責成湖廣總督孫家淦:“伊到任後,將謝濟世所注經書中,有顯與程、朱違悖牴牾,或標榜他人之處,令其查明具奏,即行銷燬,毋得存留。”[2]焚燬謝濟世書未及兩年,乾隆八年二月,清廷以時務策考選御史,翰林院編修杭世駿因對策失誤,議及“內滿而外漢”,被高宗以“懷私妄奏,依溺職例革職”[3]。

乾隆十六年正月,清高宗首次南巡。由於地方官竟相逢迎,擾民累民甚重,於是民間流傳假託大吏孫嘉淦名的`奏稿,以指斥高宗師德。當年八月,奏稿案發,高宗下令窮究。結果,蔓延七八省,牽連各級官吏幾至千人,直到十八年三月,先後將一應涉案人懲治,始告平息。同年十一月,江西金谿生員劉震宇上《治平新策》,清高宗以文中多“悖逆”之語,遂濫施淫威,下令將劉氏處死,“其書板查明銷燬”[4]。從此,文字冤獄惡性蔓延,日趨加劇,終於演成乾隆二十年三月的胡中藻詩案。

胡中藻,江西新建人,為乾隆元年進士,曾以內閣學士提督陝西、廣西學政,後調取回京,罷官還鄉。中藻喜詩文,著有《堅磨生詩抄》。乾隆十七年前後,《詩抄》為他人密報,送呈內廷。高宗以其中多悖逆訕謗語,遂指派專人祕密調查。歷時數年,罪名羅織漸成,二十年三月,清廷下令逮捕胡中藻,押京質訊。同時,將胡氏詩集四本交王大臣逐條嚴訊奏聞。據清高宗稱:“我朝撫有方夏,於今百有餘年,列祖列宗,深仁厚澤,漸洽區宇,薄海內外,共享昇平。凡為臣子,自乃祖乃父以來,食毛踐土,宜其胥識尊親大義。乃尚有出身科目,名列清華,而鬼蜮為心,於語言吟詠之間,肆其悖逆,詆訕怨望,如胡中藻者,實非人類中所應有。”至於胡氏罪名“鴟張狺吠”,高宗所指主要是:“其集內所云‘一世無日月’,又曰‘又降一世夏秋冬’。……又曰‘一把心腸論濁清’,加濁字於國號之上,是何肺腑!……至其所出試題內,‘考經義有乾三爻不象龍說’,《乾卦》六爻,皆取象於龍,故《象傳》言‘時乘六龍以御天’。如伊所言,豈三爻不在六龍之內耶!乾隆乃朕年號,龍與隆同音,其詆譭之意可見。”在歷數胡氏罪名之後,清高宗指出:“胡中藻之詩,措詞用意,實非語言文字之罪可比。夫謗乃朕躬猶可,謗及本朝,則叛逆耳。朕見其詩,已經數年,意謂必有明於大義之人,待其參奏,而在廷諸臣及言官中,並無一人蔘奏,足見相習成風,牢不可破,朕更不得不申我國法,正爾囂風,效皇考之誅查嗣庭矣。”[5]

同年四月,高宗濫施淫威,下令將胡中藻處斬。牽連所及,已故大學士鄂爾泰被撤出賢良祠,不準入祀。其侄鄂昌,則以與胡中藻曾有唱和被賜死。戶部侍郎裘曰修,亦因之一度革職。

二、寓禁於征的求書本意

乾隆三十七年正月,清高宗的頒詔求書,之所以雷厲風行,不可敷衍,如果結合此時文字冤獄趨於加劇的背景來考察,“稽古右文”云云,無非冠冕堂皇之語。隱藏在其後的寓禁於征之本意,則無論如何是掩蓋不住的。

就在胡中藻詩獄的羅織過程中,清廷下令查抄胡氏住宅,高宗對胡氏藏有明末野史已引起警覺。他曾就此頒諭軍機大臣:“胡中藻家中書籍內,有《豫變紀略》二本、《復齋錄》六本,查系何等書,有無關係,一併送來。”[6]無獨有偶,兩年之後,清廷查處河南告訐案,不惟生員段昌緒收藏吳三桂檄文事敗露,而且原任江蘇布政使彭家屏還招供藏有《豫變紀略》等明末野史。結果,段、彭二氏皆因之而被處死。清高宗就此再頒詔諭,聲稱:“在定鼎之初,野史所記,好事之徒荒誕不經之談,無足深怪。乃迄今食毛踐土,百有餘年,海內搢紳之家,自其祖父,世受國恩,何忍傳寫收藏!此實天地鬼神所不容,未有不終於敗露者,如段昌緒、彭家屏之敗露,豈由搜求而得者乎!此後,臣民中若仍不知悛改消滅,天道自必不容,令其敗露,亦惟隨時治以應得之罪耳。”[7]從此,散在民間的明末野史及相關詩文,遂成為清廷所注意的重要隱患。

自乾隆二十四年三月起,迄於三十二年五月,張照詩文案、閻大鏞《俁俁集》案、沈德潛《國朝詩別裁》案、蔡顯《閒閒錄》案等文字獄接踵發生。乾隆三十二年六月,在處死蔡顯之後,清高宗頒諭軍機大臣:“蔡顯身系舉人,輒敢造作書詞,恣行怨誹,情罪重大,實為天理國法所難容。但閱原書內簽出各條,多屬侘傺無聊,失志怨憤之語,朕方以該犯尚無詆譭朝政字句,其情與叛逆猶去一間,或可原情酌減,及細檢未籤各處,如稱戴明世以《南山集》棄市,錢名世以年案得罪,……則繫有心隱躍其詞,甘與惡逆之人為伍,實為該犯罪案所繫。”[8]

TAGS:四庫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