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有關問題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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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有關問題的思考
摘要: 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是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確立的一項基本原則。檢視我國相關法律不難發現:對被告提交答辯狀行為的隨意性規定;在撤訴問題上對被告權利的忽視;對法院依職權主動收集證據的範圍和條件規定的不明確;對原、被告缺席採取不同的處理制度;賦予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為再審程式啟動的主體等相關規定違反了訴訟權利平等原則。訴訟權利平等的實現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的訴訟制度,而這些制度的落實最終還需要相關訴訟權利主體在訴訟過程中能夠全面地平等地執行以及裁判主體嚴格地貫徹執行。

關鍵詞: 訴訟權利/平等原則/程式公正

  一、訴訟權利平等原則的內在含義及其深層機理
  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是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中確立的一項基本原則,具有統率具體訴訟程式和訴訟制度的功能。《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從這一原則的立法內容上看,它有以下兩層含義:
  (一)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雙方平等的訴訟權利
  1. 當事人雙方共同享有的訴訟權利。如,請求司法保護、提供證據、進行辯論、提出上訴、申請再審與執行等訴訟權利,原被告均享有,是完全平等的。
  2. 當事人雙方對等享有的訴訟權利。即某些訴訟權利分屬於原告和被告各自享有,但又是相互對等的,以對等尋求平衡,達到訴訟權利的平等。如:原告享有起訴權,被告享有答辯權,原告有權提出訴訟請求,被告有權反駁訴訟請求或提出反訴等。
  (二)人民法院應當為當事人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提供便利和保障
  在訴訟中,要求作為行使國家裁判權主體的人民法院必須做到:
  1. 履行告知義務。告知當事人他們所享有的訴訟權利有哪些、應如何行使、何時行使以及不及時行使將會產生的法律後果
  2. 為當事人平等行使訴訟權利提供便利條件和機會。包括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在時間、場合、方式上等有相當的保障。
  3. 保持中立。在訴訟中,人民法院應與利益處於衝突狀態的雙方當事人保持“等距離”,處於一種超然的、不偏不倚的地位,對各方當事人平等對待,居中裁判。
  (三)訴訟權利平等原則設定的深層機理
  眾所周知,訴訟作為解決爭議的活動,實際上也就是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地分配程式性和實體性權利和利益的過程,它本質地要求將公正作為其最高價值。而一項訴訟程式能夠充分發揮當事人的積極性、主動性,保障裁判者處於中立地位,減少個人偏見,並將判決建立在當事人和社會公眾樂意接受的基礎上,那麼,依照該訴訟模式設計的民事訴訟程式就是公正的[1].從《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及上述分析看,訴訟權利平等原則首先體現在立法上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的平等分配,其次,又要求對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應有平等地保障。這樣,訴訟當事人便具有了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的機會,這是程式公正的重要內容,也是民事訴訟程式公正理念的制度形態。世界各國無論採取職權主義訴訟模式,還是採取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其立法都十分強調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對抗,將雙方置於平等的地位,使雙方均等地獲得攻防的手段和機會,訴訟制度本身對哪一方都要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場,這是程式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民事訴訟法的目的之所在。之所以要保持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攻防平衡,從根本上講是由於當事人雙方各執一端、法院居中裁判這一等腰三角形訴訟結構所決定的,它最直觀地體現著程式公正的最高價值理念。倘若在訴訟制度的設定上,原告的攻擊力量大於被告的抗辯力量或與此相反,均會在一定程度上破壞當事人之間的攻守平衡,從而扭曲、異化民事訴訟結構並最終殃及程式公正的實現[2].
  二、現行訴訟制度背離訴訟權利平等原則的體現及其矯正
  檢視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難發現其中某些訴訟制度的建構並不完全符合甚至直接背離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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