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林場企業會計核算的改革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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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在林業會計方面存在著多種法規,這些法規適用的核算主體有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等。上述企業因會計資訊所產生的依據不同,其會計資訊的可比性也較差。例如,不同會計法規決定著不同資訊使用者的要求,其所使用的會計政策、會計方法和會計報告體系因需求不一而不可能完全一致,經常相互交叉。根據現有林業會計規範,林場企業的會計目標基本都是以木材的利用為核心,過於體現林場的經濟價值而忽略其社會價值。在崇尚生態文明、環境友好的今天,現有林業會計目標將對林業的實際發展產生極其嚴重的誤導作用。並可能導致生態不可恢復、環境破壞嚴重、經濟不可持續發展的.後果。因此,在新準則出臺之後,林場企業的會計目標應有所改變,與社會公益性和可持續發展的現實要求相匹配,不應鼓勵林場所有者一意孤行而對其經濟利益的追逐。

淺析林場企業會計核算的改革論文

在新準則的第5號檔案中,對於生物資產的具體準則規定既實現了與國際慣例的初步接軌,叉與周內的實際情況相吻合。例如,該準則將生物資產分為生產性生物資產、消耗性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對生產性生物資產的處理類似於固定資產,需按一定期間對其計提折舊,在資產負債表日或至少於每年末對其進行減值測試,並依據測試結果計提資產減值損失(後期不允許轉回),例如母樹林、採穗圃即屬於該類資產:對消耗性生物資產的處理則類似於存貨,企業需定期或不定期對其公允價值進行估測,並按可收回金額低於賬面價值的差值計提跌價準備(後期允許轉回),例如小型苗木即屬於此類資產:對於公益性生物資產的處理則類似於社會效益或社會責任,該類資產是以防護、環境保護為主要目的存在的生物資產,例如防護林、治沙林即歸屬此類。由此可見,新準則第5號檔案——生物資產準則涵蓋了林場企業主要資產的核算,為其會計確認和計量提供了基礎理論和方法,林場企業可以此為據對現有會計制度進行革新。

與舊準則相比,新準則的許多規定是建立在資產負債表觀這一新理念下的,而公允價值計量方式則為該理念的有力體現。就林場企業而言,由於林木資產生產週期較長,歷史成本並不能真實反映林木資產價值,因此新準則中引入公允價值和時間價值這一規定為林木資產的經濟、生態和社會價值核算提供了可能,同時也滿足了相關會計資訊使用者關於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及經濟效益方面更為客觀、公允、可靠會計資訊的需要。此外,對於籌集資金所發生的資金成本,在滿足資本化條件下時其利息也可按新準則的相關規定計人林木產品的成本中,從而與會計中的相關性原則更加符合、更加匹配。

就林場企業而言,其可在原有五大林種資產賬面價值的基礎上,按照兩大類(商品林和生態公益林)歸屬設立二級科目進行林木資產核算,也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按照森林資源管理的林種分類,如在生態公益林二級科目下分設防護林、特用林,商品林二級科目下分設用材林、薪炭林、經濟林等三級科目用於核算。與此同時,要改變原有營林生產不分林種核算的做法,設定相關二級、三級科目對造林費、森林保護費、營林設施費、調查設計費及其相關間接費用等支出專案進行核算,並於每年年度末及時結轉林木資產。

由上可見,林場企業按照新準則的具體要求,並結合自身實際完成了對會計制度的修訂之後,還要以此為基礎進一步對林場企業的整個管理體系進行修訂,以適應會計準則變化的新要求。為此,林場企業首先須調整和完善內部控制系統,根據實際情況對資產減值和公允價值的確立進行內控制度修改;其次,企業需對原有的會計電算化系統進行更新,對其內容、方式以及會計資料的採集、處理可能帶來的系統升級要求也應一併考慮;最後,修訂會計手冊,制定操作指引,重新調整和設定會計科目、賬務系統和財務報告編制系統。

綜上所述,國有林場創新財務會計管理體制,加強資金集中管理、規範會計核算工作勢在必行,從而為新形勢下國有林場分類體制改革,實現林業現代化創造有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