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的結婚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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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民法典》所規定的結婚程式主要包括:提交醫療檢查證明、進行結婚公告、對擬結婚的異議以及舉行結婚儀式並製作婚姻證書。

法國的結婚登記制度

擬結婚的當事人須向戶籍官員提交近2個月內所做的醫療檢查證明,未提交的,戶籍官員不得進行結婚公告。此醫療檢查證明僅是男女雙方已經進行過婚前檢查的證明,並不對具體檢查情況做任何說明。

擬婚夫妻舉行婚禮前應當進行結婚公告。將擬結婚的夫妻雙方姓名、職業、住所、居所以及舉行婚禮地點製作成一份公告,在結婚地和當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市府門口予以張貼,公告期限為10日,公告僅在當年有效,公告的當年當事人未舉行婚禮的,再舉行婚禮時需要重新進行公告。

對擬結婚的有異議時,提出異議的主體一般情況下是結婚的當事人、雙方父母、無父母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對婚姻提出異議;若擬結婚的夫妻一方處於精神錯亂狀態,而當事人又無任何直系尊血親時,其兄弟姐妹、叔、伯、舅父、舅母、姑母、姨母、嫡堂、表兄弟姐妹可以對婚姻提出異議,且提出異議的人應主動提議對該成年人進行監護;此外,檢察院對於其可以主張婚姻無效的情形,也能對婚姻提出異議。異議書狀應寫明異議人的資格、擬結婚舉行地點,並說明異議的理由及依據,並有異議人的簽字。大審法院在10日內對異議作出裁判,若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法院應當在10日內作出裁判。異議書狀的效力表現為,對結婚提出異議後,戶籍官員只要未收到撤銷該異議的決定,就不能為當事人主持結婚。異議書狀有效期限為一年,期限屆滿效力自行終止,可以再行提出異議書狀。但是,直系尊血親中的一人提出的對擬結婚的異議經裁判撤銷後,另一位直系尊血親又提出新的.異議的,將不予受理,也不能產生使結婚延期舉行的效果。若異議被駁回,則同時判處提出異議的人支付損害賠償金。

舉行結婚儀式並製作婚姻證書。結婚儀式應當在結婚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或者自結婚公告之日起已連續居住一個月以上的居住地舉行。程式上,先在2-4名證人的見證下,由戶籍官員向擬結婚的夫妻宣讀《法國民法典》第212條和213條的規定;再由擬結婚的當事人申明是否訂立婚姻財產契約及契約的公證人姓名、居所地;然後對擬婚夫妻提交的各項檔案上所寫名字或姓氏進行核對,存在不一致的,傳喚有關一方對不一致的原因(疏漏或錯誤)作出說明;最後,戶籍官員分別聽取當事人的宣告(表示願意以對方為丈夫或妻子)後,以法律的名義,宣告他們結婚,並當場製作婚姻證書。

《法國民法典》中婚姻無效的法定事由包括: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當事人雙方結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重婚的;未成年人結婚,未經同意權人同意的;禁止結婚的親屬之間結婚的;屬於非公開締結或沒在有管轄權的公務助理人員面前舉行結婚儀式的;舉行結婚時當事人本人未親自到場的。無效婚姻,對於雙方當事人的效力按善意與惡意進行區別對待,對善意的配偶推定具有婚姻效力,而對惡意的配偶則婚姻無效;但是對於雙方共同所生子女,無論雙方善意與否,均產生婚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