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國土地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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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國土地登記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為建立土地登記制度,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障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土地登記是國家依法對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的登記,本規則所稱土地他項權利,是指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所有權以外的土地權利,包括抵押權、承租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土地登記分為初始土地登記和變更土地登記。初始土地登記又稱總登記,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對轄區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區域的土地進行的普遍登記;變更土地登記,是指初始土地登記以外的土地登記,包括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設定登記,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變更登記,名稱、地址和土地用途變更登記,登出土地登記等。

第三條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所有者、集體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必須依照本規則規定,申請土地登記,申請土地登記,申請者可以授權委託代理人辦理。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依法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土地登記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組織進行。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

第五條土地登記以宗地為基本單元,擁有或者使用兩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應當分宗申請登記,兩個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應當分別申請登記。跨縣級行政區使用土地的,應當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第六條土地登記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土地登記申請;

(二)地籍調查;

(三)權屬稽核;

(四)註冊登記;

(五)頒發或者更換土地證書。

第七條國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國的土地登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登記工作。

第二章初始土地登記

第八條初始土地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釋出通告。通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登記區的劃分;

(二)土地登記的期限;

(三)土地登記收件地點;

(四)土地登記申請者應當提交的有關證件;

(五)其他事項。

第九條國有土地使用權由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國有土地的個人申請登記。集體土地所有權由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及法定代表人申請登記。集體土地使用權由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集體土地的個人申請登記。

土地他項權利需要單獨申請的,由有關權利人申請登記。

第十條土地登記申請者申請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登記,必須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戶籍證明;

(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四)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委託代理人申請土地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資格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申請土地登記,申請者須向土地管理部門領取土地登記申請書。

土地登記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基本事項,並由申請者簽名蓋章

(一)申請者名稱、地址;

(二)土地座落、面積、用途、等級、價格;

(三)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權屬來源證明;

(四)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土地管理部門接受土地登記申請者提交的申請書及權屬來源證明,應當在收件簿上載明名稱、頁數、件數,並給申請者開具收據。

第十三條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的地籍調查。地籍調查規程由國家土地管理局制定。

第十四條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地籍調查和土地定級估價成果,對土地權屬、面積、用途、等級、價格等逐宗進行全面稽核,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土地登記審批表以宗地為單位填寫。兩個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應當分別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

第十五條經土地管理部門稽核,對認為符合登記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

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的名稱、地址;

(二)准予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面積、座落;

(三)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及其他土地權益有關者提出異議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機關;

(四)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土地登記申請者及其他土地權益有關者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複查,並按規定繳納複查費。經複查無誤,複查費不予退還;經複查確有差錯的`,複查費由造成差錯者承擔。

第十七條土地登記過程中的土地權屬爭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理後,再行登記。

第十八條公告期滿,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及其他土地權益有關者對土地登記稽核結果未提出異議的,由人民政府批准後,按照以下規定辦理註冊登記:

(一)根據對土地登記申請的調查稽核結果,以宗地為單位逐項填寫土地登記卡,並由登記人員和土地管理部門主管領導在土地登記卡的經辦人、稽核人欄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