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正規化在法律本體論研究中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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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實證主義法學主要是作為自然法學的對立面而出現的,其學術光譜既包括極端的純粹法學,也包括對最低限度自然法的承認,以下是小編蒐集整理的一篇探究資訊正規化在法律本體論研究應用的論文範文,供大家閱讀檢視

資訊正規化在法律本體論研究中的應用

 前言

在長達數千年之久的中西方法理學史中,針對法律本體論的追問一直不絕如縷。法律本體論是對“法律”這一存在的最終本性所做出的根本回答,通常以法律的定義、法律的概念、法律的本質、“什麼是法律”或“法律是什麼”等多重面貌出現。毋庸諱言,當代法學研究中的本體論問題已經很少以顯性的方式存在,而是深藏於研究者的思維慣性之中,但沒有任何一個法學研究者能迴避這一問題。

事實上,只要法學推理、法學論辯或法學研究工作甫一開始,法律本體論問題就如影相隨,只是在很多情況下其言說者未能有意識地體認到這一點而已。“毫無疑問,法理學的最核心問題,是法律的性質或法律的概念,這一問題在某種意義上又是人們分析思考法理學其他問題的出發點”.

然而,正如沃克教授指出的,“探究法律概念的性質以及最一般意義上的‘法’(law)一詞的含義,這是法哲學或法律理論的中心任務,無數人曾嘗試從字面上給”法“一詞下定義,但沒有任何一種定義令人滿意,也沒有任何一種獲得普遍承認”.

近幾十年來,在物理學、生物學、心理學和文化進化理論等學科相繼興起了資訊正規化。許多思想敏銳的探路者開始採用資訊概念對各自學科內的一些重大基礎理論問題進行深入探索並取得巨大成功,資訊正規化已經從最初的先鋒理論轉變為主流研究正規化,深刻地影響了各自學科的研究面貌。面對這一重要的學術趨向,擁有數千年悠久歷史的法學是否也能從中獲得某種靈感,從而為在一定意義上已經陷於停頓狀態的法律本體論研究帶來啟示?

一、西方法理學法律本體論的分立

(一)自然法學的法律本體論

自然法學思想在源遠流長的西方法學史中最為悠久,其源頭可以上溯至古希臘,歷經滄桑歲月的洗禮但從未間斷,亞里士多德、西塞羅、奧古斯丁、阿奎那、格勞秀斯、洛克、孟德斯鳩、盧梭、潘恩、傑斐遜、馬裡旦、拉德勃魯赫、富勒、菲尼斯、羅爾斯和諾齊克等一連串熠熠生輝的名字令這一思想傳統得以不朽。

自然法學法律本體論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但都持有法律二元論觀點,認為在人類社會的實在法(positivelaw)之上還有一個更高階的法律,這就是所謂的自然法(naturallaw)。如果前者能夠通過後者的檢驗,那麼二者之間就會相安無事。反之,前者的“法律”地位就會變得岌岌可危,要麼被徑自剝奪“法律”的資格,要麼被暫定具有“法律”之名,但人們已經擁有了對其進行反抗的正當權利。無論自然法是一種超驗的、形而上的、普遍的、正確的和永恆的正義準則,還是某種需要被證成(justified)的抽象概念、抽象原則或抽象價值觀,人類理性都可以發現它們,但無法創造或變更它們。它們可能淵源於上帝(或其他超自然力量),可能淵源於固有的自然,也可能淵源於人類的理性。

(二)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法律本體論

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鼻祖包括邊沁和奧斯汀等人,後由凱爾森、哈特、拉茲、科爾曼、麥考密克、魏因貝格爾和比克斯等人發揚光大。該學派注重從形式上觀察與分析現行的法律。在他們的心目中,法律必須能為人的感官所感知,能為人的經驗所證實,只有這種法律才是名負其實的法律。法律主要地表現為主權者或國家制定並具有實證材料基礎的規則體系,對這種規則體系本身進行觀察、理解和分析,並根據邏輯推理來確定可資適用的法律就成為法學的中心任務。

分析實證主義法學主要是作為自然法學的對立面而出現的,其學術光譜既包括極端的純粹法學,也包括對最低限度自然法的承認,不一而足。但總的來看,他們在法律與道德分離命題上的堅持是無需質疑的。有的直接從本體論層面拒絕承認在實在法之上還有一個更高階的自然法,有的則從方法論層面認為法學如果要成為一門真正的科學,它就不能包羅永珍,道德是倫理學的恰當研究物件,繼續留在作為一門獨立學科的法學內部是不合適的。

(三)社會法學的法律本體論

需要指出,本文的“社會法學”概念是比較寬泛的,不僅包括社會學法學(法律社會學),也包括現實主義法學。通常認為,社會法學的思想出現於19世紀中葉,孔德、斯賓塞、耶林、埃利希、狄驥、韋伯、涂爾干、龐德、霍姆斯、卡多佐、盧埃林、弗蘭克、布萊克、塞爾茲尼克以及斯堪的納維亞諸位現實主義法學家們為其發展壯大做出了傑出貢獻。與自然法學和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相比,社會法學派的思想更為龐雜,內部分立的局面更為突出。

儘管如此,在重視法律與社會的勾連方面,它們之間的共性是極為明顯的。換句話說,在他們的心目中,法律不是超驗的虛幻之物,不是精準如巴黎公尺的行為規則,而是一種複雜的社會現象,一種活生生的社會事實。紙面規則或許有其存在的真實理據,但它充其量只是影響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等法律職業者行為的一個因素,“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四)解釋法學的法律本體論

解釋法學的具體含義是什麼?是否已經成為可與三大法學流派相抗衡的獨立學派?它與作為一種法律思維方法的法律解釋以及相應的法律解釋學之間的關係是什麼?這些問題很難用三言兩語就說清楚,國內外法學界的看法也一直是眾說紛紜。

儘管如此,當代解釋法學的最大權威可歸於德沃金,這一點在學界基本上沒有什麼異議。在《法律帝國》中,德沃金開宗明義地提出:“法律是一種闡釋性的概念。法官們應以闡釋其他法官判斷什麼是法律的實踐,確定什麼是法律。”

在德沃金接替哈特出任牛津大學法學教授之後,他的解釋學法律觀作為一種新的法律本體論,動搖了法哲學的基礎,全面衝擊了法律實證主義的統治地位。

二、科學中的資訊正規化

近幾十年來,一種新的觀察、認識與理解世界的視角已經出現並且其影響與日俱增。它把“資訊”作為分析一切問題的出發點,把資訊的特徵作為釐清研究物件之特徵的工具,甚至直接把世界的本原或終因歸結為資訊,[11]從而在資訊的視角中觀察、認識與理解自然界、人類社會和人類思維本身。

(一)物理學中的資訊正規化

早期的物理學充斥著質量、速度、重力和時間等概念,近世開始把能量、焓和熵等概念引入進來。其中,“熵”對物理學的研究面貌產生了巨大影響,作為它的對立面,“資訊”(負熵)的出現就是邏輯上的必然,目前已經成為包括量子力學在內的現代物理學大廈的基石,物理世界的本原和物理意義上的自然規律開始採用資訊概念進行刻畫。自此,無神論者眼中的自然規律是自然本身所固有的一種元資訊;有神論者眼中的自然規律就是神向自然本身發出的一種元資訊。雙方陣營的世界觀截然對立,卻可以共享資訊這一基礎概念。

(二)生物學中的資訊正規化

20世紀初,德國遺傳學家魏茨曼把資訊概念引入生物學之中,[13]如今它已經成了生物學須臾不可離開的日常用語。例如,分子生物學認為,生命實際上就是一個編碼、翻譯、解碼、轉錄和接收生物資訊的過程;發育生物學認為,精子和卵子相互結合併發育為成年個體,就是某一基因組中的遺傳資訊被翻譯為成年個體身體結構的過程;進化生物學認為,演化就是生命資訊在38億年前突然迸發,穿越漫長的時空隧道而來到包括人類在內當代生物世界的過程。

(三)心理學中的資訊正規化

早期的心理學一直被認為屬於人文社會科學,其研究方法主要以抽象的哲學思辨為主,很少明確地在本體意義上把心理視為一種資訊現象,只是偶爾在隱喻層面上使用它。近年來,隨著一系列自然科學研究方法的引入,心理學越來越明顯地呈現出自然科學特色。與這一潮流相對應,心理學家開始明確地把人類或其他動物的心理界定為一種資訊處理過程,大腦則是一種獨特的資訊處理裝置。“資訊”由此成為心理學中的一個核心概念,雖然資訊概念在有些心理學分支的顯性運用並不多見,但心理是一種資訊處理過程卻是彼此心照不宣的共識。

(四)文化進化理論中的資訊正規化

1985年,美國生物學家博伊德等人在其專著《文化與進化過程》中採用資訊概念來界定文化,“文化是通過教授或模仿從其他同類個體獲得的,能夠影響個體表現型的一種資訊”,[15]並在此基礎上構建了全新的文化進化理論。截止到2015年7月,其英文文獻他引次數已經超過了6,000次,影響愈來愈大。按照泰勒的經典定義,“文化是包括全部的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風俗以及作為社會成員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才能和習慣的複合體”.

如果文化是一種資訊,那麼法律當然也是一種資訊。這樣,習慣、禁忌、道德或宗教等其他文化現象就與法律具有了共同的資訊概念基礎,它們之間的區別與聯絡也將能夠在更加清晰的理論背景幕布上得以澄明。

(五)法學中的資訊正規化

在不考慮其他語種的前提下,目前僅發現各有1篇中文文獻和1篇英文文獻明確斷言法律是一種資訊並進行了系統論證。其中,周豔紅提出“法律也是一種資訊”,[17]並從法律的資訊特性和法律資訊系統結構入手,分析了法律的制定、實施、宣傳和監督等過程。克萊奇亞認為“法律是一種資訊處理過程”(Lawasinformationprocessing),[18]法律系統主要涉及資訊的輸入、處理和分配,對一個社會的法律系統和亞系統進行功能分析可從這三種機制入手。

三、西方法理學主要法律本體論的“資訊”審視

儘管個別學者已經採用資訊概念對法律現象進行了探討,但遺憾的是未能進一步觸及法律本體論層次。如果法律的資訊定義不能在本體論層次建構上達到一種系統化、理論化和學術化的程度,想要對原有的法學理論研究產生影響是不可能的。當然,西方法理學主要法律本體論肇始於古希臘傳統,千百年來一直綿延不斷,直到今天仍在世界範圍佔據主導地位,已經形成了自己獨特的學科特色和體系,理論研究者和實務從業者眾多,其核心正規化多已在其頭腦中成為思維定式。如果不能對其在學術傳統上有所接續,而是強行引入一個新的法律資訊本體論,多半會以失敗而告終。

基於這一現實,目前最急迫的事情反倒不是馬上就構建一個巨集大的法律資訊本體論本身,而是如何對現有法律本體論與資訊概念之間的相容性展開充分論證,如果能證明它們都能統一在共同的資訊概念基礎上展開學術論辯與實務操作,那麼基於資訊概念的法律本體論在未來的發展前景就十分可期了。

為了形象地展示資訊概念何以能夠成為溝通西方法理學主要法律本體論之間的橋樑,筆者繪製了一個示意圖,如圖-1所示。當然,圖-1還是非常簡化的,只能起到一個拋磚引玉的作用,以期激發學界對這一問題進行更全面、更細緻和更深入的探討。

(一)自然法學本體論的資訊詮釋

對於自然法而言,如果認為它是神的意志,實質上它就是神向塵世與人類發出的資訊。如果認為它是自然界本身所固有的,那麼它就是自然界本身所蘊含的一種資訊,它自存自在,統治著整個自然界。如果認為自然法源自人類的理性,那麼它就是存在於人類世界但又具有抽象品格的一種資訊,與實存的人類秩序本身並不處於同一位格。在圖-1中,自然法位於人類社會圓圈之外,意味著自然法的超然性,它統治著人類世界,但又與人類世界保持著一定的距離。

(二)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本體論的資訊詮釋

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本體論強調的是主權者的命令之類的實在法律。在書面文字誕生之前的蠻荒社會,實在的“法律”可能體現在各種社會習俗或禁忌之中。對於現代社會來說,實在的“法律”也可能以不成文的習慣等方式存在。但總的來看,實在法主要還是以各種法律文字的方式呈現自身,如圖-1中所示的美國憲法文字。用資訊正規化的語言來表述,法律就是蘊含在這類文字中的資訊。

(三)社會法學本體論的資訊詮釋

社會法學本體論強調社會本身或法律與社會之間的關係。顯而易見,社會是由人組成的,而人又是無時無刻不在進行著各種活動的,社會法學真正關心的是人的行為,而不是人的物理肉身。因此,對於社會法學的法律本體論而言,無論是法律本身還是法律與社會的關係,都一定是體現在人的行為,特別是人的互動行為或社會行為之中。採用資訊語言來表述,社會法學本體論眼中的法律就是體現在人的行為或行為關係之中的一種資訊。

(四)解釋法學本體論的資訊詮釋

無論是法律文字還是人的行為,它們本身都只是一種客觀的存在,如果沒有觀察者或解釋者,它們就只是在那裡,所蘊含的資訊並不能鮮活地靈動起來。只有通過解釋者與作為解釋物件的文字或行為之間的互動,以及解釋者與解釋者之間的互動,作為資訊的法律才會執行起來。

前面已經提到,分析實證主義或社會法學的法律都是一種資訊。因此,解釋學本體論的法律就是這兩種資訊單獨或同時進入人類頭腦後的產物,經過解釋者的“解釋”,轉化為解釋者頭腦中的資訊。

當然,世界上並不是只有一個解釋者,“法令出一,別黑白而定一尊,天下之事無小大皆決於上”(《史記·秦始皇本紀》)的.時代也已經一去不回。在正常情況下,解釋學的法律確定性並不會由於解釋者的個體性而分崩離析,不同角色與不同層級解釋者之間的互動與分工平衡決定了法律確定性依然是可預期的。更重要的是,分析實證主義的文字和社會法學的行為對解釋者構成了外部制約,不同解釋者擁有的共同文化基礎也為法律確定性提供了有效支撐。

四、綜合法學或統一法學復興的“資訊”路徑

20世紀中葉,許多西方學者對三大法學流派長期紛爭不已的局面開始感到不滿和厭倦,掀起了一場綜合法學或統一法學運動,旨在推動各主要法學流派之間進行融合,最終建立一門“合適的法理學”,其代表人物包括霍爾、斯通、博登海默和伯爾曼等人。

綜合法學試圖超越自然法學、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和社會法學的諸多固執、偏頗與片面之處,致力於把法律的形式、價值與社會事實合三為一,從而照亮法理學大廈的每一個房間和每一個角落。公允地說,綜合法學一度聲勢昭隆,並對當代中國法理學體系產生了一定影響,但它並沒有完成其最初為自己設定的巨集大目標和使命。除特定階級或利益集團在特定時期的特定需要,以及各種歷史、政治、經濟和社會背景等複雜因素導致西方法學界的研究重心經常隨之起舞、搖擺不定以外,綜合法學沒有提出一個能夠真正打通法律的規則、價值與社會事實三層面之間聯絡的核心概念,導致了一種“綜”有餘,“合”不足的尷尬局面。

解釋法學的法律本體論首次把立足點置於法律的解釋者,而不再僅僅局囿於法律的價值、形式或社會事實這三個被解釋物件本身,可視為對傳統的三大法律本體論進行整合的初步嘗試。同樣令人遺憾的是,它也沒有提出一個既能打通三大法學流派之間,也能打通三大法學流派與其自身之間有機聯絡的核心概念。儘管其立論不可謂不高遠,不可謂不深入,但它面臨的困境與綜合法學如出一轍。

然而,基於資訊概念的法律觀卻具有突破這一困境的學術潛力。通過資訊概念的引入,自然法學的、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社會法學的和解釋法學的法律本體論都擁有了共同的概念基礎。自此,法學家們不僅可以從資訊的視角出發獲得對於它們之間關係的全新理解,而且可以在一個新的共同平臺上進行學術論辯,避免無謂的細節爭執,從而把視線聚集於真正的理論焦點,為取得理論突破並達成基本共識提供了可能,目前已經退出西方法理學主流視線的綜合法學或統一法學或許也能夠藉由資訊正規化而獲得新生,讓我們不妨拭目以待。

五、對中國當代法律本體論研究的啟示

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目前國內法學界對於法律本體論的認識基本上是統一的,認為法律“是由國家制定、認可並由國家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或人民)意志,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或人民)所期望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範體系”.落腳點是“行為規範”,輔以本質特徵和形式特徵說明。從其他版本的法學教科書或專著來看,相應表述也是大同小異。

行為規範的存在意味著對人的行為已經、正在或可能產生某種影響,並且這種影響不是被影響者身體受到物理控制的木偶行為,而是在法律規範的影響下自主做出的行為。當然,受影響的方式既可能是主動接納,也可能是被迫接受,但這種影響作用的超距性清晰地表明瞭法律的資訊實質。

如何在遵從主流觀點的前提下尋找一個更底層、更基礎的共通概念,既符合馬克思主義法學原理,不脫離我國法學界的現實國情,也能打通與西方法理學主要法律本體論之間的聯絡,是國內學者把法律本體論問題研究向更深層次推進的可行方向之一。法律的資訊定義與之完全契合,未來的發展前景十分廣闊。

六、結語

通過對西方法理學主要法律本體論以及當代中國法理學主流法律本體論的初步剖析,結合對物理學、生物學、心理學和文化進化理論等學科內資訊正規化的初步介紹,本文初步探討了資訊概念在打通西方法理學主要法律本體論之間的聯絡,促使綜合法學或統一法學復興,以及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法學創新等方面具有的巨大潛力。在此基礎上,本文提出一個鮮明的理論觀點,“法律是影響人的行為的一種資訊”(Lawisinformationthataffectshumanbehavior)。

包括世界貨幣基金組織等在內的許多國際機構認為,在未來的10~20年內,中國有可能超越美國成為世界第一大經濟體。面對這一世界政治經濟格局鉅變,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立足於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事業,運用全新的法律資訊本體論來解釋鮮活的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法律實踐,具有極為誘人的學術市場前景。在這一過程中,也將能夠為構建或完善具有中國特色、中國氣派和理論自信的馬克思主義法學體系做出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