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的性質與國債發行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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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債的性質與國債發行的轉變
摘 要:與資本市場的內在要求相比,的國債發行是很不規範的。本文從準確認識國債的性質出發,對我國今後的國債發行必須實現的三個轉變進行了深入系統的,提出轉變國債發行物件、轉變國債發行品種、財政部門自設國債發行機構的觀點。  關鍵詞:中國國債;銀行儲蓄;國債利率;國債市場  中國改革開放之後,國債的發行已走過了20多年的風雨路程。從非市場化的發行到市場化的發行,歷經了一個相當曲折的過程。從小規模的市場化發行到大規模的市場化發行,也曾有過驚險的跳躍。在市場發行國債規模不斷擴大的同時,我們應清醒地看到,相比現代資本市場發展的內在要求,中國的國債發行是很不規範的,至今仍然是籠罩在傳統體制的運作模式之內。因此,為了切實推進中國國債市場的建設,我們有必要從準確認識國債的性質出發對國債的發行進行更為深入的探討。  一`國債的性質  財政發行國債不同於銀行吸收儲蓄,中國的國債發行一開始就帶有強烈的行政色彩,並且廣而告之的是其意義,而不是經濟方面的作用與效益。同時,在發行宣傳中,將國債與銀行儲蓄相提並論,使人搞不清楚國債與銀行儲蓄的區別。事實上,國債也一直是類同於銀行儲蓄髮行的,發行方面並不想區別於銀行儲蓄。因此,多年來,人們所知道的國債與銀行儲蓄的不同,僅是指承擔者不同,即一個是銀行,另一個是財政;再就是國債的發行利率始終高於銀行儲蓄。對許多人來說,除了利率的吸引,確實是無法分清國債與銀行儲蓄的區別。然而,從經濟學的角度講,如果國債的發行等同於銀行吸收儲蓄,那無論如何也沒有發行國債的必要,因為那等於是無端增加籌資成本,增加社會負擔。也就是說,財政的職能不同於銀行的職能,財政信用不同於銀行信用,所以,財政發行國債決不能等同於銀行吸收儲蓄。財政既不能像銀行那樣為廣大民眾提供儲蓄服務,也不能同銀行爭奪有限的社會儲蓄金。如果說,在國債剛剛產生的年代,即在發達的現代市場經濟之中,財政信用與銀行信用混同的情況是不允許存在的,即財政發行國債的機理及意義決不能與銀行吸收儲蓄沒有原則上的區別。從理論上界定國債與銀行儲蓄的性質不同,是規範國債發行的認識基礎,是完善國債市場及充分發揮這一市場作用的必要的前提條件。  1 發行國債可起到彌補國民經濟執行中投資小於儲蓄的缺口的特殊作用,而銀行儲蓄僅僅是為了吸收社會民眾手中暫時不用的資金。銀行儲蓄可起到將儲蓄資金轉換為投資基金的作用,也可以起到轉移實現的消費能力的作用,將一部分人延期消費的資金轉給另一些人用作現實的消費。這是銀行信用所起到的作用。相比之下,財政信用是不應同銀行信用起同一作用的,財政發行國債實質上應避免與銀行儲蓄雷同,因為只要將國債的發行等同於銀行儲蓄,那麼財政發行國債就不如直接去銀行透支。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國民經濟執行的基本要求是,生產等於消費,投資等於儲蓄,即如果消費量小於生產量,社會再生產就會萎縮,如果投資量小於儲蓄量,社會的消費量就會小於生產量,造成社會資金及生產成果的一部分閒置。因而,財政發行國債與銀行吸收儲蓄不同,其機理就在於國債可以起到平衡投資與儲蓄的作用,可彌補投資缺口。這是由於在現行的'體制下,銀行吸收儲蓄之後,除了轉移現實的消費能力之外,不能將全部的儲蓄資金轉移成投資基金,必須將其中的一部分留作準備金,而實際上這部分準備金的存在就形成了一種社會資金在投資與儲蓄之間不平衡的缺口。在現代市場經濟中,財政發行國債主要是針對這一缺口的,即是針對銀行準備金發行的。由於國債具有最好的信譽和可以最靈便地變現,所以是能夠起到這一特殊作用的。財政像銀行一樣通過發行國債去吸收儲蓄,不僅是對本身的特殊作用的丟失,而且也侵害了銀行信用應有社會融資功能。  2 發行國債是行使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而銀行儲蓄只表現為一種金融信用關係的存在。國家從事的經濟建設不同於一般的市場經濟活動。在傳統體制下,中國實行大一統的集權控制,即所有的經濟活動都控制在國家,這是改革的物件。現在,建立並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國家負責的經濟建設僅限於基礎設施和其他非競爭性領域專案,一般不涉及競爭性領域的,這是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的運用。發行國債就是為了發揮國家的這一經濟管理職能的作用。國家通過國債投資,可以達到有效調節國民經濟執行的目的。相對而言,國債的功能是銀行儲蓄不可比擬的。過去,在中國,號召人民儲蓄,也是一種政治動員式的,並是經濟集權體制的具體表現,永遠強調的都是用儲蓄支援國家經濟建設。現在,轉入新的經濟體制之後,傳統的觀念早已改變了,銀行儲蓄已經回落到一般的市場經濟行為之上,只是體現個人與銀行之間的信用關係,並不具有直接投入國家經濟建設的意義。  3 國債利率應是資本市場的基準利率,而銀行儲蓄是無法起到這種信用工具作用的。國債是由中央財政發行的,是以國家信譽為擔保的,所以有金邊債券之美稱,相對而言,這是一種具有高度安全性、融資規模可以巨大且變現靈便的信用工具,或者說,國債與國家發行的貨幣相比,是僅次於貨幣的一種信用憑證,幾乎能夠起到準貨幣的作用。由於國債的變現能力最強和最靈便,在所有的信用工具之中,國債的利率只能是最低的。因而,國債的利率客觀上要起到基準利率的的作用。在資本市場中,規範的市場運作應保持國債利率的基準利率地位,凡不能使國債利率成為基準利率的市場信用關係,必定是不規範的。同樣,國債的這一信用功能也是銀行儲蓄所不具備的。在有國債存在的前提下,銀行儲蓄的利率不應該也不允許成為基準利率,除非金融市場的信用關係是扭曲的。這也就是說,在現實生活中,出現國債利率高於銀行儲蓄利率的情況,是不正常的,是國債的發行不符合現代資本市場基本運作模式要求的一種明顯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