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我國馳名商標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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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我國馳名商標的保護
[提要]:
馳名商標,通常是指那些經過一定時間的使用,聲譽卓著,為廣至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最早出現在1883年簽訂的《保護產權巴黎公約》,作為專用名詞,已逐漸得到舉世的公認。談到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早在19世紀中葉就在有些國家判例中出現了。在我國,馳名商標的認定和治理機構是國家工商行政治理總局商標局,對其保護採用“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實在質就是要求在馳名商標的認定保護上,遵循客觀。隨著我國市場的,商標事業得到發展的同時,我國一些馳名商標在國內市場上屢屢被假冒,而在國際市場上又受不到應有的保護,這些現象不僅嚴重地擾亂了主義正常、有序的`經濟秩序,而且還了我國產品的正常出口,侵害了消費者和商標註冊廠家的權益,而這正是由於馳名商標本身所體現的貿易價值和其所具有的超常的創造能力,使得馳名商標更加輕易招致假冒、不正當競爭等現象的侵害。因此,在立法上,就要求我國馳名商標的認定和治理機關進一步完善我國對馳名商標的特殊法律保護制度;在執法結構上,進一步強化行政執法機構的建設,加大行政執法機關的打擊力度。也只有這樣,在市場經濟建設中,才能使我國的商標治理工作更上一個新的臺階。[關鍵詞]:馳名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