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結構的評價標準與分析指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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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結構合理性的評價角度與判定標準怎樣的金融結構才是合理的?這是研究金融結構面臨的一個最基本的問題。我們認為,對這個問題的探討可以從歷史考察與邏輯分析兩個角度進行。儘管世界上沒有一個適用於所有國家的通用的金融發展模式,也沒有一個通用的金融結構正規化,但是在世界金融數百年的發展歷史中,各國金融結構的變遷卻呈現出一些共性的特點與規律,而這些共性的特點與規律應該成為金融結構合理性的評價標準之一。從邏輯角度分析,伴隨著金融結構的日趨合理,應該是金融功能的日益完善與金融效率的日趨提高,因此,金融功能的完善程度與金融效率的高低程度便成為判定金融結構合理性的一個定性標準。

金融結構的評價標準與分析指標研究

(一)要素角度:金融結構合理性的表象特徵“要素”的漢語詞義是指構成事物的必要因素。產業要素構成產業發展的基礎,也是產業功能得以發揮的基本前提。雖然說一個要素齊備的產業不一定能夠充分發揮其功能,但一個要素殘缺的產業一定不能充分發揮其特有的功能。金融產業也不例外。事實上,金融發展史中金融結構的演變主要表現在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工具等各種金融要素構成的變化上,因此,在歷史的長河中追溯、抽象與概括世界金融發展中各種金融要素所呈現出的共性特徵,以此作為金融結構合理性的判定標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考察世界金融發展的歷程可以發現,在金融發展從低階走向高階,從初始走向發達的過程中,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工具也經歷了由簡單到複雜、由單一到多元的發展歷程,逐漸形成了多元化的金融機構體系、多樣化與多層化的金融市場體系和種類豐富的金融工具體系。一個多元化的金融機構體系是金融結構走向成熟與完善的重要條件與標誌。一方面,功能不同、主營業務各異的各類金融機構提供了種類更多、數量更大的金融商品與服務,能夠很好地滿足不同的經濟主體對儲蓄、投資以及其他金融服務的不同需求;另一方面,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金融管制的放鬆,各類金融機構間業務交叉化的發展趨勢加劇了彼此間的競爭,競爭是效率的'催化劑,金融機構的運作效率由此提升。

金融市場體系則相對複雜。一個多樣化與多層化的金融市場體系既增加了籌資者與投資者選擇的餘地,使他們很容易實現自己滿意的效率組合,順暢了儲蓄向投資的轉化;但同時也使金融市場的發展日益虛擬化、脆弱化,容易導致金融泡沫、引發過度投機,增加金融執行的不穩定性。因此不能獨斷地將金融市場的種類和層次越多作為結構越合理的標誌,畢竟不同國家金融監管水平不同,金融運作的規範程度不同,不切實際地發展一些與經濟實力和監管水平不符的市場有可能起到相反的作用。但不同的市場有不同的功能,能夠滿足不同的經濟主體投融資和規避風險的需求,從世界各國金融市場的發展歷程與發展趨勢看,多樣化、多層化也是一個共同的發展取向,只是經濟發展程度不同的國家其金融市場的多樣化與多層化的進度與程度不一。鑑於金融市場發展的內在。

規律與要求,我們認為開發中國家不宜盲目模仿已開發國家金融市場結構,不宜超前發展衍生金融工具市場,而首先應該紮實地構建在國民經濟執行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的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以及外匯市場的原生金融工具市場,並將此作為金融結構是否合理的一個表象特徵。金融工具是所有金融交易的合法憑證。金融機構的業務種類越多,金融市場的交易型別越廣,金融工具的種類就越豐富,因此,種類豐富的金融工具既是多元化金融機構體系和金融市場體系的具體體現,也是機構與市場功能和作用發揮的現實載體。這樣,一個種類豐富的金融工具體系便也合乎邏輯地成為金融結構合理性的一個重要標誌。

在金融工具不斷湧現的過程中,金融工具價格的形成也逐漸走向市場化,並日益顯現出穩定均衡的趨勢。在金融發展的早期,金融工具種類單一,借貸資金供不應求,因此,在商業銀行與工商企業的資金供求及其定價過程中,商業銀行處於強勢地位。隨著其他金融機構的紛紛設立和競爭的加劇,大量的金融工具被創造出來,金融新業務的不斷擴充套件,使資金和信用的供給能力日益增強,於是,金融機構與各類企業之間的定價博弈力量發生了變化,以利率和匯率為中心的金融工具的價格更多地取決於金融市場上資金雙方供求的狀況,逐漸走向市場化。並且,由於大量新工具的湧現提高了投資者的選擇餘地與投資收益,降低了投融資的成本和風險,從而吸引了更多的不同目的、不同風險偏好的經濟主體參與金融交易活動。市場參與主體的增加增強了金融工具定價過程中的制衡力量,進而使市場上各類金融工具價格的波動性大大降低,呈現出一種穩定均衡的發展趨勢。由此,金融工具價格形成的市場化和平穩化也可以作為金融結構合理性的一種表現。

(二)功能角度:金融結構合理性的本質特徵上述金融要素所具有的共性特徵實際上只是一個合理的金融結構所具有的表象特徵,因為金融發展的最終目的是要充分發揮其特有的功能,而金融要素只是金融功能充分發揮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現實中,許多國家的金融發展歷程也證明了這一點。以我國為例,改革開放之後,我國力求建立一個多元化的金融機構體系和金融市場體系,但五起五落的信託投資公司的治理整頓、327事件後的國債期貨市場被關閉、以及剛剛面世的中小企業板顯現的違規行為等都表明,沒有制度與機制的根本轉變,沒有經濟發展、信用秩序、理性的經濟行為主體等基礎條件,僅僅從要素入手來人為架構一個理想化的金融結構是難以達到最終目的的。因此,評價一個金融結構是否合理,更科學的角度是從功能入手,以金融功能的完善程度及發揮程度作為判斷金融結構合理性的一個定性標準。

考慮金融各個要素及其組合後所提供的功能以及研究的便利,我們將金融功能大致概括為三個,即投融資功能、金融服務功能和風險管理功能。投融資功能是金融業最基本的功能。現實經濟中,資金供需雙方在融資數量和期限上的不匹配增加了資金融通的困難,降低了投融資的效率。金融機構通過負債業務吸收社會閒散資金聚少為多、續短為長,通過資產業務滿足不同數量、不同期限的籌資者的資金需求;金融市場通過金融工具的多樣化和集中交易機制,同時滿足各種投資者和籌資者在時間、空間、數量、品質、風險、價格等方面的不同要求。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不僅便金融結構的評價標準與分析指標研究利了資金融通,而且降低了交易成本,促使儲蓄最大限度地轉化為投資。因此,評判一個金融結構是否合理,首先應該看金融的投融資功能是否具備、是否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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