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企業年金投資治理中委託代理關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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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企業年金投資治理中委託代理關係研究
摘要:企業年金可以直接投資股市後,投資範圍進一步擴大,投資運作顯得日益重要。企業年金的制度安排體現出多層和複雜的委託代理關係,文章先對年金投資治理中不同的委託代理模式進行分析比較,並進而探討了企業年金的委託代理理論模型,指出委託代理關係的恰當處理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年金效益以及年金整體規模和質量的發展,並在此基礎上提出相關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企業年金;投資治理;委託代理
  
  一、引言
  
  企業年金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有利於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進步職工退休後的生活水平,吸引人才,增強企業凝聚力和競爭力。我國企業年金從1991年開始建立,經過十餘年的努力,已經初步具備一定基礎。2004年,《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治理試行辦法》、《關於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投資有關題目的通知》及其配套附件《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投資登記結算業務指南》等法律法規的相繼頒佈,標誌著我國企業年金市場開始正式步進規範化的發展階段。
  在企業年金基金治理的整個業務流程中,基金投資治理的重要性正日益凸顯。按照公共經濟學理論,當年金基金依照市場規律執行和發展時,由年金基金受託人直接進行投資治理,難以兼顧基金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滿足效率和公平的要求。因此,年金基金受託人委託專業機構代理基金投資運營業務顯得十分必要,而建立在委託代理關係基礎上的年金投資治理勢必將成為一個重要研究課題,委託代理關係的恰當處理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企業年金效益以及年金整體規模和質量的健康發展。
  
  二、委託代理模式的選擇
  
  企業年金制度安排體現了多層和複雜的委託代理關係,涉及到多個當事人,主要包括企業年金的委託人、受託人、投資治理人、託管人、帳戶治理人、中介服務機構和各類監管機構等。年金受託人將年金基金賬戶治理交與帳戶治理人,將基金投資決策交與投資治理人,將基金保管交與託管人,並分別與之簽訂契約,從而形成三層獨立的委託代理關係。企業年金的受託人在接受了委託人的信託之後,又將該信託資產的治理委託給投資治理人、託管人以及賬戶治理人,後三者有責任分別定期向受託人出具投資治理報告、基金賬戶治理報告以及託管和財務報告。在這個信用關係網中,受託人明顯處於核心位置,是企業年金基金安全執行的中心關鍵。投資治理人、託管人和帳戶治理人作為代理年金基金的專業機構固然職責不同,但在行使職責的過程中都必須保證年金基金最大程度的安全。
  企業年金在世界範圍內實施已有一定的歷史,部分國家發展較為成熟,從這些國家已經發展的企業年金基金運作來看,按照年金基金投資治理的委託代理關係程度不同,可以分為直接投資型、部分委託型和全部委託型。
  1.直接投資型。該模式由企業年金受託人直接治理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組合,年金基金受託人與投資治理人合二為一,簡化了委託代理關係,降低了委託治理本錢,但也使得年金受託人職責過大、過寬,不符合專業化分工協作的趨勢,同時,行政治理和投資運營兩項工作由同一機構同時負責,不僅不利於投資效率的進步,而且增加了受託人的風險。這種模式對企業年金受託人的要求較高,必須具備相當強的投資治理經驗,同時需要相應的職員配置和投資治理系統。
  2.部分委託型。該模式由企業年金受託人直接進行固定收益部分投資,風險收益部分委託專業投資治理人運作,這樣使得年金受託人職責範圍、承擔的風險均有所減少,部分被委託給專業投資治理人。隨著利率的市場化改革趨勢,固定收益部分投資的市場波動必然增大,因而固定收益投資也需要年金受託人具備較強的投資治理能力。
  3.全部委託型。這是比較常用的一種模式,它由企業年金受託人在監管機構已確認的資格範圍內,通過招標方式選擇投資治理人。投資治理人根據企業年金投資立法規定比例進行投資組合。在全部委託投資模式中,年金受託人與投資治理人之間存在著委託代理關係,投資治理人要對其治理的年金資產的投資行為負責,年金受託人是終極的.法律主體,承擔終極的風險。這種模式通過選擇不同的機構承擔不同職能的專業化分工,使投資治理人專注於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有利於進步年金運營效率。通過招標選擇專業年金投資治理人,可以增加年金投資治理人之間的競爭性,促進年金投資人努力進步基金運營效率,降低經營用度。在這種模式下,受託人作為企業年金所有權的代表,對投資治理人的投資行為形成有效的約束,並與託管人共同對年金投資治理進行有效的外部監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