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同居關係中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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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同居關係中的相關問題

  論文摘要 這些年來,我國社會中同居關係越來越多,由此產生了財產分割等許多訴訟糾紛。本文闡述了同居關係概念和性質,區分了非婚同居關係和非法同居關係,介紹了同居關係的立法現狀,提出了處理同居關係中財產問題的個人看法,以供借鑑。

  論文關鍵詞 婚姻家庭 同居關係 財產關係

  從廣義上來看,同居關係分為同性同居和異性同居,也包括婚姻期間的同居和非婚姻關係的同居。本文所講同居關係是指狹義的同居關係,也就是男女雙方處於某種原因以及目的居住在一起,但是沒有合法的婚姻家庭關係,處於隨時可以解除的狀態。這是被我國婚姻法所否定的一定行為,對於同居,我國法律對此沒有相關保障。

  一、近年來同居關係呈現增長態勢

  同居關係也就是婚姻關係之外男方和女方共同在一起生活的行為,在社會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並且會帶來許多相關的財產糾紛,如果這次糾紛矛盾處理得不好,勢必影響社會的安定和諧,為此,準確地對同居關係中的財產進行認定和處理,做出合理的裁判,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我國婚姻法將一夫一妻制度作為婚姻關係的基本制度已經確立了60多年,在目前已經比較完善,登記制度也得到了較好的落實。在1980年代,由於特殊的歷史原因,當時的同居關係幾乎不存在。而現在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社會越來越開放,導致了我國許多人群在婚姻關係方面的所謂的“開放”,這些年來我國的同居關係呈現出迅速增多的趨勢。在這樣的形勢下,就產生了與同居相關的財產矛盾糾紛,對於財產的分割和非婚子女的撫養等問題非常突出,而我國法律對於同居關係期間的財產分割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導致在處理該類案件時的爭議比較大。如果不能正確、及時、有效化解這些矛盾糾紛,必定給社會增加不和諧、不穩定因素,因此,如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特別是《婚姻法》和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來準確判斷這些財產糾紛問題並正確處理,準確地對同居期間的財產進行分割,保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二、非婚同居關係和非法同居關係

  從同居關係的型別上來看,同居關係可以分為非婚同居關係、非法同居關係兩種。所謂的非婚同居關係,也就是青年男女在初婚之前的同居行為,如果不是初婚,而是離婚後又復婚但暫時未辦理復婚手續而同居的,應當不屬於非婚同居。“非婚同居”的提法有利於避免社會公眾對此產生在認識上的一些誤區,因為青年男女在初婚之前的同居行為並沒有侵害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度,雖然這種同居的社會關係並非是法律所保護的,可是這應該屬於個人的私權,法律沒有禁止的行為也就是合法的。所以,這種同居關係不受到法律的禁止,所以,如果當事人以解除這種同居關係起訴到法院的,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謂非法同居關係,是指有配偶者和他人的同居關係以及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而形成的同居關係。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而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而形成的同居關係自始無效,也是違反《婚姻法》相關規定的行為,因此統稱為“非法同居”。按照我國現行《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我國法律是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並把種類行為作為“重婚”處理,有可能構成重婚罪。按照《婚姻法解釋(一)》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具體是指有配偶者和婚外的異性不以夫妻關係的名義而持續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行為。和非婚同居關係不同,按照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如果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的,當事人請求解除其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且應當依法予以解除。所以,對於此類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把其作為同居關係中的一種特殊型別的案結案來進行處理,這樣有利於維護我國的一夫一妻制度,有利於促進我國社會的文明發展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按照我國《婚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姿勢無效,所以因此而形成的同居關係也是非法的,雙方當事人之間並不具備法定的夫妻之間的義務和權利。按照《婚姻法》的規定,重婚的婚姻無效,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之間結婚的婚姻無效,在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並且結婚之後沒有治癒的婚姻無效,還沒有達到我國《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年齡的婚姻無效。當然,如果當事人在結婚時沒有達到結婚年齡,但是在其已經達到了結婚年齡後又以沒有達到結婚年齡為理由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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