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出稅務登記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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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出稅務登記如何辦理

業務描述

本指南適用於已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因各種原因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第123號令)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

《登出稅務登記管理辦法》(滬國稅徵[2006]19號)

申請條件

1. 已清稅、清票;

2. 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定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辦理期限

依據《登出稅務登記管理辦法》(滬國稅徵[2006]19號)第一章第四條規定,納稅人完成清稅、清票並提供資料齊全的,稅務機關自接受納稅人正式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之日起,於30日內完成核準手續

辦理材料

1. 《登出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必選);

2.《登出(遷移)稅務登記清稅申請稽核表》(必選);

3.《登出(遷移)稅務登記清票申請稽核表》(必選);

4 .稅務登記證國地稅正、副本(必選);

5.《發票購用印製簿》,以及未使用的'空白髮票、未驗舊發票存根聯原件(可選);

6. 企業和單位主管部門或董事會的決議或其他有關證明檔案(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提供總機構同意終止的相關決議)(可選);

7. 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的民事裁定書(可選);

8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吊銷工商執照的決定書(可選);

9. 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可選)。

納稅人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應根據不同類別提供以下資料:

(1)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清算審計報告。

(2)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納稅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提供歷年的經費審計報告,按實際取得收入納稅、免稅或暫不予納稅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應提供在華從事工作的報告表和書面說明。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出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時應提供防偽稅控開票金稅卡;防偽稅控IC卡;已開具尚未報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及空白增值稅專用發票原件、登出當月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清單;《企業金稅卡、IC卡移繳清單》;《退出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申請表》。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貨物運輸企業、廢舊物資收購企業,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登出當月已開具發票的存根聯電子資料。

稅務、會計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為納稅人出具的登出稅務登記稅收清理報告(鑑證報告),由納稅人隨辦理登出登記提供資料時一併附送。

稅務機關可將中介機構為納稅人出具的登出稅務登記稅收清理報告(鑑證報告),作為對納稅人清稅稽核的重要依據。

依據《登出稅務登記管理辦法》(滬國稅徵[2006]19號)第一章第四條規定,納稅人完成清稅、清票並提供資料齊全的,稅務機關自接受納稅人正式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之日起,於30日內完成核準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