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稅務登記副本如何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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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遺失稅務登記副本如何補辦

我公司因保管不善,遺失稅務登記副本,請問如何補辦?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登報宣告作廢。《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並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宣告,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宣告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辦理納稅人涉稅事項操作指南》(國稅函[2007]1077號附件)規定,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

2、刊登遺失宣告的版面原件和影印件

3、刊登遺失宣告的報紙、雜誌的報頭或者刊頭

辦稅公開主要採用下列形式:

(一)辦稅服務廳設定的公告欄、辦稅指南、示意圖等設施;市區及區(縣)城區辦稅服務廳設定的觸控式螢幕、顯示屏等設施,其他有條件並有實際需要的辦稅服務廳設定的觸控式螢幕、顯示屏等設施。

(二)對外公開“稅務網站”,“12366”納稅服務熱線(以下簡稱“12366”)及納稅服務簡訊平臺。

(三)當地政府網站、地方報刊、地方電視臺、地方廣播電臺等新聞媒體。

(四)政府公報、政務公開欄、公開辦事指南

(五)稅務公示、公報、公告、函告。

(六)宣傳資料、宣傳展板、公開信。

(七)新聞釋出會、通報會、聽證會、諮詢會、座談會、培訓會、專家諮詢、論證以及邀請社會公眾參加的旁聽會議。

(八)稅收徵收、管理、檢查和實施稅收法律救濟環節中的宣傳、輔導、受理諮詢等服務事項和措施。

(九)其他便於納稅人和社會各界知曉的公開形式。

建立和負責管理“稅務網站”的國稅機關,均應將本辦法確定的應公開內容向全體納稅人公開,設定“12366”的應全面受理應公開內容的解答諮詢,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層國稅機關在辦稅服務廳設定觸控式螢幕等電子設施的,均應將本單位設定的應公開內容向全體納稅人公開。

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及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應通過稅務網站釋出通告、辦稅服務廳發放宣傳資料、召開發佈會、通報會或培訓會的形式進行公開。

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納稅服務工作規範、辦稅程式和稅務行政收費專案,應制作固定欄目在辦稅服務廳的明顯位置公開;也可以另製作紙質辦稅指南或宣傳資料,擺放在辦稅服務廳內供納稅人查閱。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的內容、標準、程式及激勵與管理措施等,應通過稅務網站、新聞媒體或印製宣傳資料進行公開。

對納稅人實施行政處罰時,實施機關應按照行政處罰有關法律、法規,以告知的形式,向納稅人公開稅務行政處罰的`執法主體、許可權、依據、標準、程式、時限,以及納稅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條件、程式、時限、許可權等內容。

一項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時,實施機關應按照稅收法律救濟有關法律、法規,以告知的形式,向納稅人公開稅收法律救濟的條件、程式、時限、許可權等內容。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等資格認定的結果,應當在主管國稅機關辦稅場所或辦稅服務廳公告欄進行公開。

個體工商戶定額初步結果和最終結果的公示,應當在主管國稅機關辦稅場所或辦稅服務廳公告欄進行公開。

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審批和年檢依據《關於註冊稅務師行業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國稅發[2006]161號)進行公開。

受理納稅人投訴舉報的部門、電話、地址、郵政編碼及廉潔自律有關規定等,應當在辦稅服務廳等辦公場所明顯位置公開。

各級國稅機關和所屬辦稅服務廳,應利用網站或公告欄等形式,向納稅人和社會公開機構的設定、職責、許可權、辦公地址、聯絡方式,直接面向納稅人的公開稅務執法人員職責規範。稅收管理員崗位職責、管轄範圍和聯絡方式等,可以在基層稅源管理部門辦公場所或辦稅服務廳公告欄公開。

稅務人員在徵收管理、稅務檢查和實施稅收法律救濟過程中,通過宣傳、輔導和受理諮詢等形式公開相關事項。

對只涉及個別群體或個人的事項,可以通過電話、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簡訊臺等形式公開;應當下達稅收法律文書的,通過下達稅收法律文書直接向當事人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