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稅務登記證件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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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證,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等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應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事項內容對遺失稅務登記證件補發的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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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件

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儘快登報遺失併到稅務機關補發證件

申請材料

1、《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遺失稅務登記證件報告表》;2、刊登遺失宣告的報紙、版面(如影印件貼上在《遺失稅務登記證件報告表》相應位置上的需用原件核對)。

申請表格  ZG11DJ008遺失稅務登記證件報告表 
申請受理機關主管區地稅局
程  序

1、納稅人備齊資料交主管區局(所)辦稅服務視窗

  2、稅務機關審查  3、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主管區局(所)辦稅服務視窗領取結果。
時  限即辦
收  費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