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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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業稅務登記

開稅務登記

辦理條件:

企業、外地企業在上海市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 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其他納稅人應當自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成為納稅義務人之日起30 日內向本市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按規定應當攜帶和提交的材料目錄:

(一)企業法人登記請提供以下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影印件;

2、.註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影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影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影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影印件;如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一致,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3、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原件及其影印件(如為外商投資企業,則提供批准證書原件及影印件,如為外資銀行、外資保險公司等外資金融企業,則提供銀監會或保監會的批文,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本市範圍內遷移企業不需要提供);

4、組織機構統一程式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影印件;

5、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影印件(有限公司提供);

6、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及財務負責人及辦稅人、股東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影印件;

7、改組改制企業還須提供有關改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影印件;

8、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件的影印件;

9、涉及到變更主管稅務機關的,除提供以上證件外,還應提供原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登出稅務登記申請表》或《納稅人遷移通知書》原件及影印件;

10、汽油、柴油消費稅納稅人還需提供:

(1)企業基本情況表;

(2)生產裝置及工藝路線的簡要說明;

(3)企業生產的所有油品名稱、產品標準及用途。

11、加蓋單位公章的稅務登記表;

12、加蓋單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

13、稅務開業登記稽核表;

14、資金來源中各投資單位的稅務登記證影印件。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等單位登記請提供以下資料:

1、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或其它設立證件原件及影印件;

2、註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影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影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影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影印件;如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一致,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3、組織機構統一程式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影印件;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及財務負責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影印件;

5、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件的影印件;

6、涉及到變更主管稅務機關的,除提供以上證件外,還應提供原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登出稅務登記申請表》或《納稅人遷移通知書》原件及影印件;

7、加蓋單位公章的稅務登記表;

8、加蓋單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

9、稅務開業登記稽核表。

(三)本市分支機構登記應提供以下資料:

1、營業執照或註冊證原件及影印件;

2、註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影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影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影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影印件;如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一致,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3、組織機構統一程式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影印件;

4、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件影印件;

5、負責人及財務負責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影印件;

6、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件的.影印件;

7、涉及到變更主管稅務機關的,除提供以上證件外,還應提供原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登出稅務登記申請表》或《納稅人遷移通知書》;

8、汽油、柴油消費稅納稅人還需提供:

(1)企業基本情況表;

(2)生產裝置及工藝路線的簡要說明;

(3)企業生產的所有油品名稱、產品標準及用途。

9、加蓋單位公章的稅務登記表;

10、加蓋單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

11、稅務開業登記稽核表。

(四)外省市分支機構和外國代表處登記應提供以下資料:

1、營業執照或註冊證或登記證原件及影印件;

2、.註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影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影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影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影印件;如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一致,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3、組織機構統一程式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影印件;

4、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件影印件;

5、負責人及財務負責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影印件;

6、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件的影印件;

7、涉及到變更主管稅務機關的,除提供以上證件外,還應提供原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登出稅務登記申請表》或《納稅人遷移通知書》;

8、汽油、柴油消費稅納稅人還需提供:

(1)企業基本情況表;

(2)生產裝置及工藝路線的簡要說明;

(3)企業生產的所有油品名稱、產品標準及用途。

9、加蓋單位公章的稅務登記表;

10、加蓋單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

11、稅務開業登記稽核表。

(五)臨時稅務登記應提供以下資料(包括臨時個體登記、外國承包商等):

1、營業執照或登記證原件及影印件;

2、組織機構統一程式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影印件;

3、專案合同或協議書原件及影印件(臨時個體登記不需提供);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及財務負責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影印件;

5、加蓋單位公章的稅務登記表;

6、加蓋單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

7、稅務開業登記稽核表。

(六)個體經營登記應提供以下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影印件;

2、業主或負責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影印件;

3、房產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影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影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影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影印件;

4、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影印件(個體加油站、個人合夥企業及已辦理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的個體工商戶);

5、加蓋單位公章的稅務登記表;

6、加蓋單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

7、稅務開業登記稽核表。

(七)以上各類單位還應提供“承諾書”、稅務開業登記稽核表。

辦理時限:自受理起4.個工作日(其中若涉及變更主管稅務機關的應為自受理起7個工作日)

辦結告知: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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