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的復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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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業登記是指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繳納稅款的個體工商戶,經稅務機關核准並辦理停業手續後,需重新恢復生產經營,而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恢復營業和辦理涉稅事項的一種登記管理制度

一、提供資料

(一)《復業單證領取表》。

(二)《停業復業報告書》。

二、辦理期限

即時辦理

三、注意事項

(一)納稅人按期復業的,應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以核准停業期止日期作為復業日期;提前復業的,以提前復業的日期作為復業日期。納稅人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並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

(二)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稅務機關應當視為已恢復生產經營,實施正常的稅收管理。納稅人停業期滿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而復業的,主管稅務機關經查實,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稅收徵管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三)個體“雙定”戶在當月15日後辦理復業的',按當月雙定額全額徵稅;在當月15日前(含15日)辦理復業的,當月免徵稅。對在當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已繳納的稅款,若納稅人當月申報時,按上述稅款計算方法要徵收稅款的,已繳納的稅款作抵繳處理;若納稅人當月申報時,按上述稅款計算方法不用徵收稅款的,已繳納的稅款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