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的合併分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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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徵收管理的起點。

稅務登記的合併分立報告

稅務登記範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①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②非從事生產經營但依照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③ 扣繳義務人: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辦理扣繳稅款登記。享受減免稅待遇的納稅人需要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證件及使用:

(1)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①開立銀行賬戶;②領購發票。

(2)納稅人辦理其他稅務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

①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②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③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④辦理停業、歇業; ⑤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一、概述

納稅人有合併、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並依法繳清稅款。納稅人合併時未繳清稅款的,由合併後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後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二、 受理資料

(一)《納稅人合併(分立)情況報告書》 (一式兩份)

(二)合併、分立的批准檔案或企業決議原件和影印件

三、辦理程式:受理—>即辦

四、辦理時限:即辦

五、收費標準: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