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物件
開業登記的各類單位納稅人。
二、業務概述(含申請條件)
各類單位納稅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三、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1〕第49號)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2〕第362號)第十二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髮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髮稅務登記證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汽油、柴油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3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徵管範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
四、納稅人應提供的資料
(1)(A01001)《稅務登記表(適用單位納稅人)》1份(實行國稅局、地稅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證的,應提供2份)。
(2)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原件及影印件。
(3)組織機構統一程式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影印件。
(4)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影印件。
(5)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影印件。
(6)納稅人跨縣(市)設立的分支機構辦理稅務登記時,還應提供總機構的(國、地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影印件,總機構出具的分支機構的.有效證明(包括機構級次、是否獨立核算等)。
(7)改組改制企業還應提供有關改組改制的相關檔案原件及影印件。
(8)汽油、柴油消費稅納稅人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生產企業基本情況表。
--生產裝置及工藝路線的簡要說明。
--企業生產的所有油品名稱、產品標準及用途。
(9)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供商務部門批覆設立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10)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還應提供:
——註冊地址及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影印件;如為自有房產,應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影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應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影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應提供產權證明的原件及影印件。
——首席代表(負責人)護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的原件及影印件。
——外國企業設立代表機構的相關決議檔案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其他代表機構名單(包括名稱、地址、聯絡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11)屬於國家稅務總局定點聯絡企業及成員企業的,納稅人需補充填報(A06617)《定點聯絡企業名冊資訊表》。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自有關部門批准設立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
六、業務流程和承諾時限
(一)業務流程
√視窗當場辦結 視窗受理後流轉辦結
(二)承諾時限
納稅人提供資料完整,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辦理地點、辦理時間、聯絡電話
請點選連結<辦稅服務-辦稅地圖>模組詳細檢視。
浙江省財稅諮詢服務電話:12366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