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經營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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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務描述】

個體經營設立登記

個體工商戶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 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 縣級業務。

【報送資料】

(1)《稅務登記表(適用個體經營)》(實行國稅局、地稅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證的,應提供2份)。

(2)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原件及影印件。

(3)業主居民身份證或護照及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影印件。

(4)個體加油站及已辦理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的.個體工商戶應提供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影印件。

 【基本規範】

(1)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辦結;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錄入稅務登記證件內容和稅種登記資訊,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資訊轉下一環節按規定程式處理。

(3)當場打印發放稅務登記證件,提示納稅人領取發票、申報納稅、定額核定等事項的辦理流程。

(4)稅務機關應主動加強與工商、質監等部門資訊共享,對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個體工商戶,須及時辦理稅務登記並納入管理。

(5)稅務機關應加強日常管理,對於巡查中發現的漏徵漏管戶應及時納入管理。

(6)稅務機關應及時對納稅人登記資訊進行維護更新。

(7)對已登出稅務登記未登出工商登記,需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可沿用原納稅人識別號,簡化報送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