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臨時到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持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填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並接受經營地稅務機關的依法管理。
【業務描述】
臨時到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持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並接受經營地稅務機關的管理。
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縣級業務。
【政策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
【報送資料】
(1)納稅人報驗登記時提供: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稅務登記證副本。
——建築安裝行業的納稅人還應提供外出經營合同原件及影印件。
(2)納稅人核銷報驗登記時提供:
——《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需在經營地繳納稅款的提供)。
——未驗舊、未使用完的發票(領取發票的'提供)。
【基本規範】
(1)經營地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辦結;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告知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據納稅人報送的資料,錄入《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資訊並封存原件,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資訊轉下一環節按規定程式審批。
(3)在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並按規定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結清應納稅款,繳銷發票後,辦稅服務廳根據管理部門反饋的資訊,核銷報驗登記,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上籤署意見退還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