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臨時到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納稅人,持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並接受經營地稅務機關的管理。
二、提供資料
(一)納稅人報驗登記時提供:
1.《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二)納稅人進行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
1.《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三)納稅人核銷報驗登記時提供:
1.《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需在經營地繳納稅款的提供)。
2.未驗舊、未使用完的發票(領取發票的提供)。
三、辦理流程:受理->出具
四、辦理期限:即時
五、收費標準:免費
六、諮詢及監督電話:123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