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經營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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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名稱

臨時經營設立登記

二、業務概述

具有以下情形的納稅人申報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1)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外出縣(市)從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

(3)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

(4)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

(5)異地非正常戶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申請辦理新的稅務登記的。

三、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

2.《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髮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稅務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37號);

5.《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髮稅務登記證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4號);

7.《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

四、提供資料

(1)《稅務登記表(適用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1份(實行國稅局、地稅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證的,應提供2份)。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居民身份證或護照及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影印件。

(3)專案合同或協議原件及其影印件(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業提供)。

(4)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的原件及影印件(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納稅人不提供)。

 五、辦理程式

六、辦結時限

當日辦結

 七、注意事項及溫馨提示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2、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專案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專案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4、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的,應當自專案合同或協議(以下簡稱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專案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5、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辦而未辦工商營業執照,或不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而需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但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的(簡稱無照戶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對無照戶納稅人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並限量供應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