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臨時經營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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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務物件

最新臨時經營設立登記

開業登記的臨時納稅人。

二、業務概述

具有以下情形的納稅人申報辦理臨時登記:

(1)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

(2)境外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

(4)異地非正常戶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申請辦理新的稅務登記的。

(5)境外註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

(6)省外從事貨物運輸業的`納稅人臨時到省內從事貨物運輸業的。

三、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1〕第49號)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2〕第362號)第十二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髮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汽油、柴油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3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9〕第19號。

四、納稅人應提供的資料

(1)(A01003)《稅務登記表(適用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1份(實行國稅局、地稅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證的,應提供2份)。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影印件。

(3)專案合同或協議原件及影印件(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業提供)。

(4)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的原件及影印件(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納稅人不提供)。

(5)境外註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還應提供居民身份認定書、境外註冊登記證件。

(6)從事貨物運輸業應辦營業執照而未辦的浙江省內個人(個體工商戶)需提供以下資料:1.《稅務登記表(適用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2.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影印件;3.《道路運輸證》或《船舶營業運輸證》。

(7)浙江省外貨物運輸業納稅人需提供以下資料:1.《稅務登記表(適用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2.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稅務登記證》副本,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其影印件;3.《道路運輸證》或《船舶營業運輸證》。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2)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專案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專案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4)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辦而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六、業務流程和承諾時限

(一)業務流程

√視窗當場辦結 視窗受理後流轉辦結

(二)承諾時限

納稅人提供資料完整,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辦理地點、辦理時間、聯絡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