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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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要如何開具呢?下面一起來看看!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開具

 【業務描述】

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在外出生產經營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縣級業務。

【政策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

 【報送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說明。

(3)建築安裝行業的.納稅人還應提供外出經營合同原件及影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規範】

(1)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辦結;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據納稅人報送的資料,錄入徵管資訊系統,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1個工作日將相關資料資訊轉下一環節按規定程式處理。

【辦理地點】各地辦稅服務廳。

【辦理時間】各地辦稅服務廳工作時間。

【聯絡電話】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