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開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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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概述

2015年《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開具辦法

外貿企業發生原記入出口庫存賬的出口貨物轉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徵稅的,以及已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並轉內銷的,外貿企業應於發生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

外貿企業應在取得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納稅時,以此作為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使用。

原執行免退稅辦法的企業,在批准變更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可將原計入出口庫存賬的且未申報免退稅的出口貨物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

二、設定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2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1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全國稅務機關出口退(免)稅管理工作規範(1.0版)〉的通知》(稅總髮〔2014〕155號)

三、申請條件

外貿企業發生原記入出口庫存賬的出口貨物轉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徵稅的,以及已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並轉內銷的,外貿企業應於發生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

外貿企業應在取得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納稅時,以此作為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使用。

原執行免退稅辦法的企業,在批准變更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可將原計入出口庫存賬的且未申報免退稅的出口貨物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

 四、辦理材料(下述資料中要求同時提供原件和影印件的,影印件上均應寫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加蓋單位公章)

(一)《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報表》及其電子資料;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及其影印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且未申報抵扣的貨物時提供);

(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及其影印件(具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貨物時提供);

(四)《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及其影印件(有進貨分批申報單的貨物時提供);

(五)《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及其影印件(有發生退運的出口貨物時提供);

(六)內銷貨物發票(記賬聯)及其影印件(有非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徵稅的貨物時提供);

(七)計提銷項稅的記賬憑證影印件(有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徵稅的貨物時提供)。

五、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本稅務事項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相關資料資訊等需進一步核實真實性的除外)。

六、辦理地點、辦理時間和聯絡電話

  在直屬稅務分局辦稅服務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