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管轄權變更(納稅人跨縣(區)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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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概述

稅務登記管轄權變更(納稅人跨縣(區)遷入)

稅務機關發現已管轄的納稅人不屬自身管轄的,應當向有稅收管轄權的稅務機關移送。

納稅人發生有影響稅收管轄權情形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稅收管轄權變更,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法移送。

二、納稅人應提供的資料

(一)必需的資料

1、《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2、《納稅人遷移申請審批表》一式2份

3、新地址房屋租賃協議或房屋產權證書

(二)根據納稅人的不同情況還需提供下列資料

1、上級主管部門批覆檔案或董事會決議及影印件

2、發票領購簿

3、《防偽稅控企業金稅卡、IC卡繳銷表》及金稅卡、稅控IC卡

4、發票繳銷清單一式二份及應繳銷發票

三、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跨縣(區)遷出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出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辦理跨縣(區)遷出事項。

四、業務流程和承諾時限

(一)業務流程

納稅人申請→大廳受理崗受理→稅源管理部門稽核→大廳受理崗辦結

(二)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辦結;其餘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其中5天為納稅人補繳稅款期限), 若發現納稅人存在有移送稽查等重大事項的,承諾時限中止,待稽查結案後繼續計算承諾時限。

五、主要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

納稅人總分支機構實行統一核算,其總機構年應稅銷售額達到定量標準,但分支機構年應稅銷售額未達到定量標準的,其分支機構可以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新開業的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註冊資金在40萬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企業註冊資金在60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應當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待實際生產經營滿一年後,視實際情況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