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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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時限:

變更稅務

主管稅務機關或稅務登記中心自受理納稅人申請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稽核完畢,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是否制發新的稅務登記證件。

申辦物件資格:

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納稅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佈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申辦材料:

(一)凡屬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第一至第八分局徵管的內外資納稅人,以及上述八個分局徵管的內資納稅人投資參股成立的由各區、縣分局徵管的內資納稅人,其變更稅務登記均由稅務登記受理處直接受理;屬第五分局徵管的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其變更稅務登記由第五分局直接受理。凡屬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各區、縣分局徵管的外資納稅人,其變更稅務登記由稅務登記受理處直接受理。

(二)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或稅務登記受理處領取《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並按規定填寫。

(三)納稅人將填寫好的《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送交主管稅務機關或稅務登記受理處,並按下列情況分別提供有關證件、證明、資料:

1、納稅人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到稅務登記證件上內容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佈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證件、證明、資料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工商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的證件;

(2)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檔案;

(3)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證明、資料。

2、納稅人變更登記事項不涉及稅務登記證件上內容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佈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證件、證明、資料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工商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的證件;

(2)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檔案;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證明、資料。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被取消資格需變更稅務登記的,應當提供下列證件、證明、資料: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書原件;

(2)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證明、資料。上述證件、證明、資料,除稅務登記證件應提供正副本外,其他證件、證明、資料,納稅人應提供副本和影印件各一份,經主管稅務機關稽核無誤後,其他證件、證明、資料的副本原件退還納稅人,影印件留存主管稅務機關歸檔。

(四)主管稅務機關或稅務登記受理處對納稅人提供的證件、證明、資料和《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進行稽核,涉及到稅務登記證件上內容發生變更的,原稅務登記證件收回,製作併發給新稅務登記證件,同時收取稅務登記工本管理費。

辦理程式:

(1)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或稅務登記中心領取《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並按規定填寫。

(2)納稅人將填寫好的《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送交主管稅務機關或稅務登記中心理變更稅務登記。

(3)主管稅務機關或稅務登記中心對納稅人提供的證件、證明、資料和《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進行稽核,涉及到稅務登記證件上內容發生變更的,原稅務登記證件收回,製作併發給新稅務登記證件,同時收取稅務登記工本管理費。

收費標準及依據:

(1)收費標準 變更國、地稅稅務登記證件每套各收人民幣30元整。

(2) 收費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上海市物價局、上海市財政局《關於核定本市外商投資企業和國內企業稅務登記證工本費標準的覆函》[滬價行(1997)第136號、滬財綜(1997)第034號]。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第四十九號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1993年8月4日, 國務院第123號令釋出)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1998年5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8]81號)其他法律、法規、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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