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登記(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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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髮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變更稅務登記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檔案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佈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如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經核實符合規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稽核
  (1)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變更稅務登記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稽核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一致,原件與影印件是否相符,影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3)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4)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檔案稽核納稅人是否逾期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如納稅人逾期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2.核准
  如納稅人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在其報送的《變更稅務登記表》上籤屬意見,經綜合徵管資訊系統中錄入稅務登記變更內容;如對於納稅人提供的證件、資料中資訊有疑點的,須列印《稅務文書受理通知單》(CTAISV1.1)或《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交納稅人,製作相應文書通知屬地稅源管理部門進行實地調查,經屬地稅源管理部門調查核實後於20個工作日內向綜合服務視窗反饋,根據核查情況錄入稅務登記變更內容。
  3.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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