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登出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登出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出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登出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2.上級主管部門批覆檔案或董事會決議及影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出的吊銷決定及影印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登出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
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登出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出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
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專案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個工作日內辦結納稅人登出登記;在登出清算過程中未發現納稅人涉嫌偷、逃、騙、抗稅或虛開發票等行為的,在辦結受理前的涉稅事項的,應在受理後2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稽核、錄入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