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鑑證師的考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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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鑑證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價格鑑證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從事涉案標的價格鑑定、認證、評估工作的專業人員

價格鑑證師的考試科目

1999 年 6 月,依據《人事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印發〈價格鑑證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價格鑑證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 1999 〕 66 號),國家開實施價格鑑證師執業資格制度。2001 年 11 月,人事部辦公廳在《人事部辦公廳關於 2002 年上半年各專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人辦發〔 2001 〕 94 號)中,對考試管理辦法進行了部分調整。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託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價格認證中心承擔,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考試科目

考試設五個科目:《經濟學和價格學基礎理論》、《法學基礎知識》、《價格政策法規》、 《價格鑑證理論與實務》、《價格鑑證案例分析》。其中,《價格鑑證案例分析》為主觀題,在答題紙上作答;其餘四個科目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考生應考試時,可攜帶鋼筆或圓珠筆(黑色或藍色)、2B鉛筆、橡皮、計算器(無聲、無儲存編輯功能)。

考試分五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兩個半小時。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非典過後,根據各地不同,改為每年4月—6月報名,考試時間安排在每年9月上旬進行。原則上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

價格鑑證師主要從事涉案物品的價格評估、鑑定、公證等,其業務活動直接關係到司法、行政、執法機關和仲裁機構的辦案質量,對市場價格的形成也具有重要的影響作用。

考試成績管理

考試以3年為一個週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3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免試1個科目的人員須在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註冊管理

價格鑑證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鑑證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取得《價格鑑證師執業資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向所在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申請註冊,價格鑑證師註冊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須按規定到註冊機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