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考點之會計監督

才智咖 人氣:6.07K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物件是單位的經濟活動。單位負責人負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組織落實,對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實施承擔最終責任。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會計監督的知識,歡迎閱讀。

2017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考點之會計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和物件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物件是單位的經濟活動。單位負責人負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組織落實,對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實施承擔最終責任。

(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會計法》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排程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式應當明確;

3、財產清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式應當明確。

(三)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責

1、依法開展會計核算和監督,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2、對單位內部的會計資料和財產物資實施監督。

首先,各單位要建立賬簿、款項和實物核查制度,保證賬賬相符、賬款相符、賬實相符、賬表相符。

其次,會計人員對賬實不符的情況要及時作出處理。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財政和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監督檢查)

(一)財政部門監督

1、我國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的主體是財政部門,即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行使的是普遍監督權。

2、財政部門會計監督檢查的物件是各單位和單位中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

3、財政部門會計監督檢查的內容: 《會計法》第三十二條

1).對單位依法設定會計賬簿的檢查。2).對單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的檢查。3).對單位會計核算情況的檢查。4).對單位會計人員從業資格和任職資格的檢查。5).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程式和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二)其他部門監督: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實施的監督檢查。

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檢舉和註冊會計師的監督)

(一)檢舉。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都有權進行檢舉。收到檢舉的部門應當按職責分工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立即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個人。

(二)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範圍

註冊會計師,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由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批准。註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應當加入會計師事務所。

1、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範圍主要包括:

(1).依據《註冊會計師法》承辦的審計業務。

具體包括:審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出具審計報告;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辦理企業合併、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2).會計諮詢和會計服務業務。

2、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拒絕出具有關報告:

(1)委託人示意其作不實或者不當證明的;

(2)委託人故意不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和檔案的;

(3)因委託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其出具的報告不能對財務會計的重要事項作出正確表述的。

(三)註冊會計師審計與內部審計的關係

1、聯絡:首先,兩者在審計內容、審計方法、工作上具有一致性。

2、區別:兩者的審計目標不同;兩者的審計獨立性不同;兩者的審計職責和作用不同;兩者接受審計的自願程度不同;兩者遵循的審計標準不同;兩者審計的時間不同。

(四)財政部門對社會監督的再監督

1、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依法對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這是對社會監督的一種再監督。財政部門再監督的重點內容:(1)被投訴或者舉報的;(2)未保持設立條件的;(3)在執業中有不良記錄的;(4)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接業務的。

2.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示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