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考點之單位會計工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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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會計工作管理主要包括兩方面:單位負責人要組織管理好本單位的會計工作,會計人員的選拔任用由所在單位具體負責。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單位會計工作管理的知識,歡迎閱讀。

2017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考點之單位會計工作管理

(一)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如公司制企業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國家機關的最高行政長官等。如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等。

(二)會計人員的任職資格

1、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3、擔任總會計師應當在取得會計師任職資格後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工作時間不少於3年。

4、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三)會計人員的.選拔任用。

《會計法》第三十六條: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定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定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定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國有的和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定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式、職責許可權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