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註冊會計師《稅法》考試大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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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註冊會計師考試大綱已經公佈,本站小編將2016年考試大綱與2015年進行對比,並將重點知識總結出來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6年註冊會計師《稅法》考試大綱解讀

中注協釋出的2016年註冊會計師考試大綱,通過對《稅法》大綱進行對比發現:2015年和2016年考試大綱無實質變化,只將第一章稅法總論下的“稅法的目標”改為了“稅法的概念”,建議各位考生還要多關注去年的考試重點及高頻考點。

一、從考試內容來看

第一章中稅法總論下的“稅法的目標”改為了“稅法的概念”其他章節均無具體變化。

二、從考試目標來看

2015年和2016年的考試目標相同,無變化。主要包括“1.稅法與稅制相關的基本原理;2.現行各實體稅種的納稅義務人、徵稅物件、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地點和稅收優惠等相關規定;3.不同企業從事各種生產經營活動所涉及的稅種及應納稅額計算;”

三、從考綱能力等級來看

2015年和2016年的考試等級相同,無變化。通過考綱能力等級,我們發現,去年的考點依然是今年需要關注的重點。

本站小編推薦大家重點關注稅法以下知識點:主觀題常考點:流轉稅的綜合考察(重點關注增值稅的計算);所得稅的相關計算(關注企業所得稅的綜合題);小稅種重點關注土地增值稅等。

一、稅法的概念

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徵納稅方面的.權利及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稅法具有義務性法規和綜合性法規的特點。

(1)從法律性質上看,稅法屬於義務性法規,以規定納稅人的義務為主。——這一特點是由稅收的無償性和強制性特點所決定的。

(2)稅法具有綜合性,它是由一系列單行稅收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制度組成的體系,其內容涉及課稅的基本原則、徵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稅收管理規則、法律責任、解決稅務爭議的法律規範等。——這一特點是由稅收制度所調整的稅收分配關係和稅收法律關係的複雜性所決定的。

二、中央政府固定收入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費稅(含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的部分)、車輛購置稅、關稅、海關代徵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稅、契稅。

3.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

三、稅收徵收管理範圍劃分

國稅局系統-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2002年新辦的企業)、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央企業繳納的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地方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所得稅、資源稅,證券交易稅(開徵之前為對證券交易徵收的印花稅),個人所得稅中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的部分,中央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地稅局系統-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包括上述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不包括對銀行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的部分),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契稅,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