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承諾書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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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觸到書信吧,書信在人類的交流與溝通的歷史上佔有重要地位。相信許多人會覺得書信很難寫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放棄承諾書4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放棄承諾書四篇

放棄承諾書 篇1

本人((姓名)________,是_______公司的員工,我承諾在簽訂本承諾書之日已經收到公司賠付的_______元賠償款,在簽訂本承諾書後,自動離職,放棄以任何方式再向公司索要任何賠償。

特此承諾

承諾人:xxx

放棄承諾書 篇2

郴州xx改造專案指揮部:

我自願放棄位於xx-xx路xx小區第 棟 單元樓 號住房(建築面積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編號 土地使用權證編號契證編號)的產權所有權,將在以後不主張對此房屋的產權所有權權利,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由我全部負責。 特此承諾

承諾人:(簽字印章)

二〇XX年 月 日

放棄承諾書 篇3

小林是去年由外地到上海找工作的大學生,經歷過艱苦的求職後,應聘到上海一家公司。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小林碰到了一個問題:勞動合同附帶有承諾書,內容如下: 本人被**公司招聘錄用為合同制員工後,如果公司因實際情況未能履行勞動合同中部分條款的,本人表示理解並自願放棄權利,不作異議。承諾人:***。 小林怕自己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就問公司,如果不籤行不行?公司方面回答說,不行。小林為了迫在眉睫的畢業、求職銜接,就簽下了這個承諾書。在實際工作當中,小林碰到了如下的情況:

1、在勞動合同中關於勞動時間的條款規定:甲方實行每日8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40小時工作制。特殊情況,甲方有權變動乙方的休息日。而實際的工作時間是一週六天制,每天8小時。共計:6*8=48小時。

2、勞動合同中關於社會保險的規定:甲方按期為乙方向國家指定的'機構繳付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以及參加其他有關社會保險。但在實際操作中,公司對於合同中提到的社會保險一項都沒有繳付。

那麼,員工放棄了自己的權利和單位簽訂的承諾書具有法律效力嗎?勞動合同附帶承諾書合法嗎?本期勞動關係下午茶,易才勞動關係顧問易博士就上述問題進行探討,希望能夠給企業的hr提供一份幫助和指導。

分析:

易才勞動關係顧問易博士認為小林簽下的承諾書是無效的,勞動合同附帶承諾書是否合法是要看承諾書的具體內容的。具體就本案,該承諾書屬於勞動合同的附加條款中違反加班和社會保險繳納的法律規定。屬於免除了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剝奪、排除了勞動者的權利,因此該承諾書是無效的。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有類似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這裡的“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威脅”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失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從小林的情況看,小林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如果小林不籤承諾書,等於自動放棄了這個工作機會,而找工作的艱辛使得小林違心簽下了承諾書。易才勞動關係顧問易博士認為,用人單位在這一點還違反了簽訂勞動合同的協商一致原則。

在加班法律規定上分析,小林的單位違反了《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3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小林的單位實行每週工作48小時的工作時間,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

從社會保險的繳納角度分析,《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各地的社會保險徵繳條例中,都非常明確地表示社會保險的繳納是企業必須承擔的義務。就本案而言,該用人單位的觀念並沒有理順,在成本意識中剔除了社會保險這一塊,而將其視為正常開支之外的額外負擔。易才勞動關係顧問易博士認為,用人單位應該確立這樣的觀念:社會保險,和工資一樣,是企業執行的法定成本之一,是對員工和社會應盡的法定義務。並且《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員工行使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同時,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是得不償失的。

易才勞動關係顧問易博士提醒:

總結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小林和單位簽訂的承諾書屬於無效合同條款。但該承諾書也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的有效性,由於該無效條款是用人單位單方面制定的,因此該無效條款給勞動者帶來的損害,將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放棄承諾書 篇4

本人 ,性別 ,年齡 ,曾於 年 月至 年 月在賓陽縣 鎮擔任(民辦或代課) 教師。根據桂政辦發〔20xx〕16號檔案精神,本人符合購買養老保險條件,但由於個人原因,本人自願放棄參加養老保險,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由本人自行承擔。本人現承諾:

一、 放棄參加養老保險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由本人承擔;

二、本人保證以後不以訴訟或其它非訴訟方式就參加養老保險問題政府和單位提出任何權利主張;

三、 本人承諾以上內容是本人真實意願,本人有能力承擔相應 法律後果。 承 諾 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住址:

  日 期: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