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創業扶持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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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創業扶持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出臺實施了,有什麼具體內容呢?

唐山市創業扶持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全文)

唐山市創業扶持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創業扶持政策,規範創業扶持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唐山市委辦公廳唐山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鼓勵創業促進就業的實施意見》(唐辦發〔2014〕10號)、《唐山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唐政發〔2015〕27號)和《唐山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唐山市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唐政辦發〔2016〕1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扶持資金是指由縣級以上政府設立,通過財政預算安排或就業專項資金、失業保險基金調劑等渠道籌集,用於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創業扶持資金使用範圍由省和市確定,未經批准不得超範圍支出。重點用於扶持高校畢業生、返鄉創業農民工、失業人員、退役軍人等群體創業,包括扶持小微企業發展,創業服務平臺和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創業培訓實訓和師資隊伍建設,開展創業宣傳和專項活動,政府向社會購買創業培訓、創業指導、創業專案徵集,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和大學生創業就業引導基金等。

第四條 創業扶持資金使用管理遵循支援創業、統籌使用、突出重點、績效管理的原則,堅持政策扶持的精準性,確保資金管理使用科學合理、安全高效。

第二章 資金使用

第五條 支援創業孵化基地發展。按照《唐山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唐山市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給予以下資金支援:

(一)創業孵化基地提供正常服務,入駐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專案正常執行滿6個月的,對創業專案實際佔用場地,按照市場成本價給予創業孵化基地最長不超過3年的場地租賃補貼。

(二)創業孵化基地場地租賃補貼評估費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招標確定具備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評估。

(三)創業孵化基地提供正常服務,入駐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專案正常執行滿6個月的,按照服務創業專案戶數給予創業孵化基地管理服務補貼,標準為每年每戶2000元。針對同一創業專案的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四)創業孵化基地管理制度健全、創業指導服務效果好、孵化成功率高,經評審認定為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的,給予獎補資金。其中,市級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獎補資金標準為每年10萬元,縣級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獎補資金標準為每年5萬元,不重複獎勵。獎補資金主要用於孵化基地裝置購置、場地租賃、資訊化管理等基地建設和管理方面支出。

第六條 支援充分就業創業示範社群建立。充分就業創業示範社群是指服務功能完善、政策幫扶措施到位、無零就業家庭的`社群。對評定為“省級充分就業創業示範社群”的,按不超過1萬元的標準給予獎補,評定為“市級充分就業創業示範社群”的,按不超過5000元的標準給予獎補,不重複獎補。充分就業創業示範社群獎補資金用於社群工作經費。

第七條 支援創業實訓。對創業培訓後到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相關企業或機構參加實訓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標準,給予接納實訓的企業或機構不超過3個月的創業實訓補貼。

第八條 支援創業專案徵集。對入選市級和縣級創業專案庫的創業專案,按照每個專案500元的標準給予專案提供方一次性創業專案徵集補貼。

第九條 支援舉辦各類創業活動。鼓勵在本市範圍內針對高校畢業生、返鄉創業農民工、失業人員、退役軍人等群體,組織開展創業宣傳、創業培訓(SYB等由就業專項資金補貼的培訓除外)、創業訓練營、創業創新大賽、創業沙龍、創業論壇、創新成果和創業專案徵集、展示推介等創業活動。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組織開展的創業活動,一般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給予資金補助,也可以由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制定資金使用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稽核同意,給予經費支援。其他企事業單位發揮自身優勢舉辦的創業活動,須報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根據活動規模、社會效益、資金投入等情況給予實際支出費用不超過80%,最高50萬元的經費補助。

第十條 支援就業創業眾創空間建設。就業創業眾創空間是指由創業就業主管部門按照政府主導、市場化運營的模式創辦或與企事業單位合作建立,以創業服務為主營業務,綜合建築面積不低於5000平方米,為創業者提供公共服務的面積不低於總面積的四分之一的創業服務機構。根據眾創空間的服務功能、服務成效等因素綜合考評,每年給予不超過運營費用30%的補助,用於眾創空間資訊網路建設、公共服務軟體開發、公共裝置購置、舉辦公益性創業服務、專案路演、聘請創業指導師講座等方面支出。

第十一條 支援建立大學生創業就業引導基金。從市級創業扶持資金中安排一定額度的大學生創業就業引導基金,委託有資質的國有融資機構經營管理,用於鼓勵引導企業、社會多元化籌資,對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的大學生自主創業專案提供風險投資、股權投資等融資服務。

第三章 資金分配

第十二條 從失業保險基金調劑的創業扶持資金按照因素法統一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開展創業工作任務量,當地政府資金投入,落實創業扶持政策成效,創業資金管理和績效考核情況等。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和保障局會同財政局應於每年3月底前將本年度創業扶持資金需求情況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結合各地開展創業工作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擬定資金分配使用計劃,於每年4月底前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對資金分配使用計劃稽核後,於每年5月底前將創業扶持資金下達各縣(市、區)財政局。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 創業扶持資金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各級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按政策規定範圍、用途和預算編制要求編制創業扶持資金年度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稽核後列入財政預算,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創業扶持資金嚴格按照批准預算執行,確需調整預算的,按照國家預算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預算執行責任制。創業扶持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挪用。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受理申請人或單位提交的各類補貼申請材料,按程式對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稽核,並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報財政部門稽核。各級財政部門按規定及時稽核撥付資金,提高預算執行的均衡性,充分發揮資金效益。

第十六條 規範創業扶持資金決算管理。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在年度結束後做好創業扶持資金的清理和對賬工作,按規定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創業扶持資金年度使用情況和說明,確保內容完整、資料真實。各縣(市、區)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將稽核彙總後的創業扶持資金年度決算及時報送市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實施創業扶持資金績效考核管理。突出創業扶持資金使用管理的規範性和有效性,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專案單位必須制定科學的實施方案,建立嚴格的規章制度,有效防範各種風險。對舉辦的各類創業活動,尤其是創業培訓、創業宣傳和創業大賽等,應有詳細的批次和人數等資料記錄,並進行實施效果評價,年底前將自評報告報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對本級上年度創業扶持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主要包括資金籌集、資金使用與配置、資金支出效果和重點專案支出等情況,於每年3月底前將績效自評報告分別報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對各縣(市、區)上年度創業扶持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資金安排、調整的重要依據。對專案實施過程中,由於故意或者過失導致預算績效管理未達到相關要求,以致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未能達到預期目標的,實行績效問責。

第十八條 加強創業扶持資金監督檢查。各級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創業扶持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應經常開展專項檢查活動,對違規申請、使用創業扶持資金,存在下列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截留、擠佔、挪用、貪髒創業扶持資金的;

(二)擅自改變創業扶持資金用途的;

(三)擅自改變支出範圍和標準的;

(四)虛報、冒領、騙取創業扶持資金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016-2018年。執行期間如遇國家和省政策調整,按上級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