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市級創業扶持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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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市級創業扶持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出臺實施了,具體內容是什麼?

保定市市級創業扶持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全文)

保定市市級創業扶持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鼓勵創業促進就業的若干意見》(冀辦發〔2014〕16號),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於貫徹落實冀辦發〔2014〕16號檔案有關問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212號),中共保定市委辦公廳、保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全民創業的實施意見》(保辦發〔2015〕1號)精神,明確市級扶持創業資金的使用範圍、申報程式,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自2014年起,市政府每年從歷年結餘的失業保險專項基金中調劑2000萬元作為創業扶持資金,主要用於全市扶持小微企業發展,創業孵化基地(園區)建設,開展創業培訓、創業實訓工作和普通高校畢業生初次創業補貼等相關費用。

第三條 市全民創業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創業辦)負責市級創業扶持資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使用範圍及申報程式

第四條 小微型企業的租金補貼。對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初次創辦的小微型企業(不包括入駐創業園區和創業孵化基地的),創辦3年內租用經營場地和店鋪,可給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補貼。補貼標準:100 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過3000 元;100 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過5000 元。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 年。具體申請辦法按《保定市關於落實小微型企業房租補貼的申領程式》辦理。

第五條 創業孵化基地的資金補貼。創業孵化基地的資金補貼包括入駐定點創業孵化基地的創業實體的場地租賃費補貼和創業實體的水電費補貼,其補貼標準分別為:入駐定點創業孵化基地的創業實體正常經營滿6個月的,給予孵化基地最長不超過3年的一定額度的場地租賃補貼和一定數額的水電費補貼,場地租賃補貼標準:每平方米每天2元(不足2元的據實補貼),每個創業實體每年補貼最高不超過3萬元;水電費補貼標準:每個創業實體每年水費、電費補貼之和最高不超過2400元(不足2400元的據實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具體申請辦法按《保定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工作方案》辦理。

第六條 創業培訓補貼。為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以及畢業學年內有創業願望的職業院校學生和已創業的小微企業主(原則上在創辦3年內)提供不同層次、有針對性的創業培訓,培訓機構可申請創業培訓補貼,每人最高不超過1200元。對學員參加培訓後,培訓合格並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6個月內實現創業的,按培訓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6個月內沒有實現創業的,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按創業培訓補貼標準的60%給予補貼。

申請創業培訓補貼的培訓機構向市創業辦提出申請,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創業培訓補貼稽核認定表》;

(二)《申請培訓補貼人員名冊》;

(三)免費培訓協議書、及其身份證影印件、《就業失業登記證》影印件、《創業培訓合格證書》影印件、創業證明材料(營業執照、未就業證明),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

(四)培訓小微企業主的,還應附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

培訓機構提出申請後,申請材料經市創業辦稽核公示後抄送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同時將資金支付情況抄送市創業辦。

第七條 創業實訓補貼。有創業願望及創業能力的創業人員到創業實訓基地參加實訓的,可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標準,給予創業實訓基地不超過3個月的創業實訓補貼。

申請創業實訓補貼的創業實訓基地向市創業辦提出申請,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創業實訓基地補貼資金申請報告;

(二)《保定市創業實訓基地補貼資金稽核表》;

(三)《保定市創業實訓人員情況統計表》;

(四)《保定市創業實訓基地考核評估表》。

創業實訓基地提出申請後,申報材料經市創業辦稽核並抄送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撥入創業實訓基地賬戶。

第八條 一次性創業補助。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畢業2年內普通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含網路創業,國家限制行業除外),初次領取市工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並穩定經營6個月以上的,可向市創業辦申請一次性創業補助,補助標準每人5000元。

申請一次性創業補助的創業者向創業所在地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時需攜帶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證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納稅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二)《保定市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補助申請表》。

創業者提出申請後,經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核實、彙總,填寫《保定市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補助稽核認定表》、《保定市高校畢業生申請自主創業補助人員花名冊》,經創業所在地創業辦稽核並報送市創業辦稽核後抄送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將資金支付給申請者本人。

第九條 凡已享受過同級財政相關補貼的不得重複享受上述創業補貼,可按最優惠政策享受。各級創業服務機構要對享受創業補貼的各類人員在其就業失業登記證上予以記載,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章 審 批 權 限

第十條 20萬元(含20萬元)以下創業扶持資金由市創業辦審批,市財政局將補貼資金撥付至申請單位賬戶;20萬元以上創業扶持資金由市創業辦稽核後報市政府批准,市財政局將補貼資金撥付至申請單位賬戶。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創業扶持資金使用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遵循“統籌安排、合理使用、講究效益、專款專用”的原則,不得挪作他用。對違規使用創業扶持資金的單位和個人,視其情節輕重,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

第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局直接支付給申請者。支付給申請者本人有困難的,由市財政局將資金撥付至同級公共就業服務部門,由同級公共就業服務部門負責發放至申請者本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中未明確的創業扶持資金支出由市創業辦、市財政局共同報市政府審批確定。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應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創業扶持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執行過程中所需表格等文書式樣由市創業辦統一制發。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執行期間如遇國家和省政策調整,按上級政策執行,並適時對本辦法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