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就業創業園區認定及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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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做好新形勢下全市就業創業工作,引導和扶持我市各類創業園區健康有序發展,推動建立完善、規範的園區管理制度和服務平臺,穩定和擴大就業崗位,以創業創新帶動就業,形成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良好社會氛圍,幫助創業者實現成功創業,根據國家、省市檔案精神,在廣泛徵求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我們重新修訂了《秦皇島市就業創業園區認定及管理辦法》。

《秦皇島市就業創業園區認定及管理辦法》全文

秦皇島市就業創業園區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扶持我市各類就業創業園區健康有序發展,推動建立完善、規範的園區管理制度和服務平臺,穩定和擴大就業崗位,以創業創新帶動就業,形成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良好社會氛圍,幫助創業者實現成功創業,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5〕33號)、《秦皇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秦政辦〔2013〕118號)和《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鼓勵創業促進就業的若干意見》(冀辦發〔2014〕16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僅適用於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認定的市本級各類就業創業園區,具體包括高層次人才創業園區、中小企業創業輔導基地、高校科技園區、電子商務創業園區及就業創業孵化基地等各類園區。各縣區可另行制定就業創業園區管理辦法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就業創業園區的認定、考核以及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補助資金的核撥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就業創業園區建設堅持“政府引導扶持、市場機制運作,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基本原則,努力實現以創業創新帶動就業的發展戰略,重點扶持勞動密集型、科技創新型等中小微型企業。

第五條 就業創業園區應當具備以下主要功能:

(一)為入駐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基本辦公條件和後勤保障服務,指導、協助辦理開業等手續;

(二)實施創業專案開發、對接和融資服務,指導和幫助企業做好遷址、工商稅務登記變更等服務工作;

(三)協助入駐企業開展法律、會計、審計、評估、專利、金融和企業管理、人才培養、戰略設計、市場行銷等方面服務;

(四)依法維護入駐企業的正常生產和合法權益;

(五)協助落實各項創業就業扶持政策,加強宣傳引導,營造創業文化與氛圍。

第二章 就業創業園區的認定

第六條 申請認定創業園區,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較為完善的制度體系。創業園區目標、性質、定位、發展方向明確,具備科學規範的企業進出評審、創業扶持、年度考核機制等園區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二)有較為完善的服務功能。能為入駐企業提供完善的政策諮詢、各類扶持資金申請、企業登記註冊、商務、融資、資訊、諮詢、市場、培訓、技術開發與交流等方面服務;園區內設有專門的服務機構,有5名以上具有相關專業知識、技能的管理服務人員。

(三)具有可自主支配的經營場地。創業園區場地使用面積應不少於3000平方米、且可容納不少於15戶及以上的創業空間,場地作為創業園區用途使用期限不少於五年。場地產權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確,在使用期內不得變更用途。有相應的供電、供水、供暖、消防、通訊、網路等生產經營基礎配套設施。

(四)已有顯著的經營成效。入駐園區的創業實體達到15家及以上,園區整體吸納就業200人以上,入駐企業成長性好,企業存活率不低於60%。

第七條 我市自主創辦的大學生創業園區在場地面積、吸納就業人數等認定條件上可適當放寬。

第八條 申請認定就業創業園區的單位,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秦皇島市就業創業園區申請稽核認定表》;

(二)入駐園區創業實體名冊、相關資質原件及影印件,包括營業執照、機構程式碼證、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以及房產證明或租賃合同等;

(三)園區建設和發展報告,包括園區建設基本情況、管理制度等;

(四)在職管理和創業輔導人員情況。

第九條 創業園區的認定程式:

(一)申報。申請認定就業創業園區的單位,應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本辦法中第八條所規定的各項申請材料。

(二)稽核評估。實行年度申請、稽核制度。各單位應於每年6月底前提交創業園區申請材料,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根據提交的'申請材料,採取實地考察、查閱相關資料、聽取情況彙報等方式,於7月底完成稽核評估。

(三)公示。根據稽核評估結果,對擬認定為就業創業園區的單位,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上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

(四)認定。對公示無異議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正式行文批覆,授予“秦皇島市就業創業園區”牌匾,並向社會公佈。

第三章 就業政策扶持

第十條 建設補助費和維護補助費。用於扶持園區內與創業有關方面的支出,包括創業園區內的場地、廠房維護、基礎設施建設等,不得挪用、借用或改變使用用途。

(一)補助標準。對已認定且新建的就業創業園區由市財政局從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建設補助費和維護補助費,維護補助費從認定後的第二年開始申請;非新建的園區僅給予維護補助費。具體補貼額度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80%給予補貼,其中,建設補助費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維護補助費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維護補助費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二)核撥程式。每年3月底前,由就業創業園區分別提出建設補助費和維護補助費申請報告,分別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備案。10月底前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實地驗收、審批同意後,於當年11月底前根據園區建設情況、基礎設施維護等情況由市財政局將資金直接撥付創業園區設在銀行的資金賬戶。

(三)應附材料

建設補助費申請報告中應附:建設費請示、創業園區建設方案(圖紙),平面圖,以及各專案建設資金使用明細清單等。

維護補助費申請報告應附:維護費請示、園區內各維護專案示意圖以及維護使用費用明細清單等。

建設補助費申請材料應附:創業園區建設費請示、《秦皇島市創業園區建設補助費稽核認定表》,《入駐創業園區企業名冊》,營業執照、機構程式碼證、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以及房產證明或租賃合同等原件及影印件,創業園區建設各專案使用費用原始憑證及明細清單等。

維護補助費申請材料應附:創業園區維護費請示、《秦皇島市創業園區維護補助費稽核認定表》,創業園區各專案維護費用購置原始憑證及明細清單等。

第十一條 創業實訓補貼。經認定的就業創業園區可安排一批有創業意願和能力的高校畢業生,進行不超過四個月的創業實訓,並按接受符合條件的實訓人員數量,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市財政局複核後,從市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創業園區實訓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00元。對參加實訓的高校畢業生,可按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補助標準從市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基本生活費補貼。

申請材料應附:《秦皇島市創業園區創業實訓補貼稽核認定表》、實訓人員花名冊、高校畢業生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及影印件、創業園區在銀行開設的資金賬號等。

第十二條 房租物業及水電費補貼。新入駐就業創業園區的實體依法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與園區簽訂入駐協議或租賃合同,按時交納房租物業、水電費,由園區管理機構按照每半年一次統一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報房租物業及水電費補貼。

(一)補貼標準。視市級就業資金量安排,最高不超過入駐實體實際繳納的房租物業及水電費總額的30%。同時實施補貼資金獎補機制,如入駐企業吸納就業人員增長顯著,且穩定就業一年以上,可按一定比例給予額外獎補。房租物業及水電費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二)核撥程式。申報時間為每年1月份和7月份。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公示,市財政局複核後,由市財政局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創業園區在銀行設立的資金帳戶;創業園區管理機構在收到補貼資金後30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撥付有關入駐企業(商戶),創業園區不得截留、剋扣補貼資金。

(三)應附材料:《秦皇島市創業園區房租物業水電費補貼稽核認定表》、《秦皇島市創業園區房租物業補貼明細表》和《秦皇島市創業園區水電費補貼明細表》、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法人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經營場地產權證、房租、物業及水電費支付憑證原件及影印件、租賃合同、企業第一年在職人員花名冊、新增人員花名冊、在職人員勞動合同原件及影印件、企業在銀行開設的資金賬號等。

第十三條 對認定的電子商務創業園區根據其當年所提供的創業服務內容、工作實效及費用減免等情況給予實際發生費用80%的寬頻網路、公共軟體等補貼。申請材料應附:全年為入駐企業(商戶)提供各項就業創業服務工作總結,接受各項創業服務的企業(商戶)法人簽字,資金申請報告,實際繳納寬頻網路、公共軟體費用支付憑證原件及影印件。

第十四條 凡經批准入園的創業高層次人才及創(領)辦的科技型企業可同時享受《秦皇島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工程實施辦法》(秦字〔2012〕21號)、《秦皇島市關於進一步鼓勵現有各類優秀人才發揮作用的若干規定》(秦字〔2012〕20號)等檔案所規定的有關優惠待遇。

第四章 創業園區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就業創業園區各項補助資金的使用監督和管理工作,每年組織有關部門對創業園區進行綜合考核評估。創業園區要搞好配合,定期報告園區執行情況,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資料。對考核結果優秀的創業園區,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推薦評選省級示範性創業園區。

第十六條 創業園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資格,收回牌匾,並向社會公佈:

(一)創業園區內吸納創業人員和創業帶動就業人數未達到規定人數的;

(二)性質發生改變,失去創業孵化功能的;

(三)不能按入駐協議提供相關服務,被創業實體投訴 2次以上,經查實未及時整改的;

(四)孵化存活率低於60%的;

(五)不按規定參加年度考核評估或考核評估不合格的;

(六)存在違法違規經營,或允許創業實體違法違規經營的。

第十七條 創業園區各項補助資金要嚴格按照就業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的相關規定執行。對弄虛作假、虛報瞞報、惡意套取補貼資金等行為,一經發現,除追繳已撥付資金,還要視情節輕重,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嚴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業企業入駐園區,凡高耗能、高排放行業企業不得享受創業園區扶持政策。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19年12月31日終止。原《秦皇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秦皇島市財政局關於印發秦皇島市創業園區認定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秦人社〔2014〕34號)檔案廢止。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