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投資者收購企業股權與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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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下面小編來盤點個人投資者收購企業股權與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問題吧!

個人投資者收購企業股權與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個人投資者收購企業股權後,將企業原有盈餘積累轉增股本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1名或多名個人投資者以股權收購方式取得被收購企業100%股權,股權收購前,被收購企業原賬面金額中的“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等盈餘積累未轉增股本,而在股權交易時將其一併計入股權轉讓價格並履行了所得稅納稅義務。股權收購後,企業將原賬面金額中的盈餘積累向個人投資者(新股東,下同)轉增股本,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區分以下情形處理:

 (一)新股東以不低於淨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餘積累已全部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餘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例:甲企業2014年12月31日資產總計7500萬,負債3800萬,所有者權益3700萬,其中股本為1000萬,未分配利潤2200萬,盈餘公積200萬,資本公積300萬,自然人張某與李某分別收購甲企業的60%與40%的股權,收購後用未分配利潤2200與資本公積300轉增資本。如下圖

個人投資者收購企業股權後將原盈餘積累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問題解讀

如:張某與李某的收購價格為3900萬,即張某不低於2220萬(3700萬*60%)與李某不低於1480萬(3700*40%),張某與李某取得盈餘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新股東以低於淨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餘積累中,對於股權收購價格減去原股本的差額部分已經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餘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接上例:如收購價格為1500萬,1500-1000=500的部分不徵個人所得稅。

對於股權收購價格低於原所有者權益的差額部分未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餘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徵收個人所得稅。

接上例: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交個稅{2500-(1500-1000)}*20%=400萬,張某應交個人所得稅400*60%=240萬,李某應交個人所得稅400*40%=160萬元

新股東以低於淨資產價格收購企業股權後轉增股本,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即:先轉增應稅的盈餘積累部分,然後再轉增免稅的盈餘積累部分。

個人投資者收購企業股權後將原盈餘積累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問題解讀

接上例:現假定本次用於轉增的`盈餘積累是1200萬元;

要結轉的盈餘積累2500萬中,有500萬是免稅的,2000萬是應稅的,因只轉1200萬的盈餘積累,所以要先從應稅的2000萬中轉,交個稅。即1200*20%=240萬,張某與李某分別按比例確認應交的個人所得稅。

假定本次用於轉增的盈餘積累是2150萬元;

應交的個人所得稅為2000*20%=400萬,張某與李某分別按比例確認,另150屬於500中的免稅部分,不用交個稅。

二、新股東將所持股權轉讓時,其財產原值為其收購企業股權實際支付的對價及相關稅費。

接上例:2015年9月30日甲企業所有者權益為5000萬,張某將其60%的股權出售,價格為3200萬。(暫不考慮印花稅)

張某應交個人所得稅為(3200-1500*60)*20%=4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