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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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通俗地講,就是用資本公積金向股東轉送股票。那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呢?下面隨本站小編來看看吧。

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免稅政策

1997年12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釋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徵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第198號,以下簡稱“198號文”),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根據該規定,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可見,198號文明確了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免稅政策。

二、198號文執行中的主要問題

198號文頒佈後,在執行過程中主要產生三個問題:

1、用於轉增股本的資本公積的來源有無限制,是否均可享受免稅政策?

2、有限責任公司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是否適用198號文的免稅政策?

3、對於非上市或未掛牌企業,免稅政策目前是否仍在執行?

三、筆者的分析意見

(一)資本公積金的來源與免稅政策

根據公司法及相關規定,資本公積的來源有多種,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在會計科目上表現為“資本(或股本)溢價”;二是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在會計科目上表現為“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準備”、“接受現金捐贈”、“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其他資本公積”等明細科目。

對於上述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是否都可以享受免稅政策,198號文沒有明確。為彌補政策空白,國家稅務總局於1998年5月15日釋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製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覆》(國稅函(1998)289號),明確“198號文”中的資本公積金是“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至此,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免徵個人所得稅政策正式確立。在實踐中,以其他型別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情形極為少見。

(二)有限責任公司是否適用免稅政策

有限責任公司增資時,一般會按照公司未來估值進行溢價增資,即投資人的投資款的小部分計入註冊資本,大部分計入資本公積。在此情形下,有限責任公司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自然人股東是否免稅,有不同理解。在承辦專案過程中,筆者經常遇到稅務部門要求對此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情形,其理由:一是有限責任公司不是股份制企業,二是有限責任公司不能發行股份,談不上股票溢價。

為解決此問題,需要釐清“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制企業”的關係。國家體改委、國家計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生產辦等五部門於1992年5月15日聯合釋出的《股份制企業試點辦法》(體改生[1992]30號),第二條規定:“股份制企業是全部註冊資本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並以股份形式構成的企業。股東依在股份制企業中所擁有的股份參加管理、享受權益、承擔風險,股份可在規定條件下或範圍內轉讓,但不得退股。我國有股份制企業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兩種組織形式。”可見,“股份制企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

雖然在198號文釋出時《公司法》已經生效,但198號文依然沿用了“股份制企業”的概念。而認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發行股票,明顯是曲解了立法本意。

筆者認為,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增資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自然人股東同樣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免稅政策目前是否仍在執行?

對於非上市企業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免稅政策是否仍在執行的爭議,主要源於對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80號公告的理解分歧。

2015年11月16日,國家稅務總局釋出《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80號,以下簡稱“80號公告”),明確了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80號公告的主要規定如下:

1、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並符合財稅〔2015〕116號檔案有關規定的,納稅人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其他企業轉增股本,應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轉增股本(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80號公告發布後,輿論普遍認為,該公告終結了未上市或未掛牌企業股票發行溢價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免徵個人所得稅的政策,但也有人認為80號公告未終結上述免稅政策。對此,筆者的分析意見如下:

1、80號公告再次確認了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以下簡稱“掛牌公司”)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繼續免稅的政策。

2、未上市或未掛牌的企業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013年9月29日,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釋出《關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73號),針對中關村示範區內的有關企業向股東轉增股本,規定:“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適用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對示範區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可分期繳納,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2015年10月2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釋出《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規定:“全國範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根據上述規定,筆者認為,即使沒有80號公告,財稅[2013]73號文、財稅〔2015〕116號文的規定與198號文的規定也不一致。80號公告和財稅〔2015〕116號文規定的納稅人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前提是納稅人負有納稅義務,但在80號公告發布前,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一直在執行免稅政策。經筆者公開查詢,目前鮮有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案例。

綜上,筆者認為,無論是未上市(掛牌)還是上市(掛牌)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時,自然人股東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於稅務部門對此徵繳個人所得稅的問題,企業可以積極溝通和說明,避免遭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