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專案融資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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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即建設-經營-轉讓方式,是政府將一個基礎設施專案的特許權授予承包商。承包商在特許期內負責專案設計、融資、建設和運營,並回收成本、償還債務、賺取利潤,特許期結束後將專案所有權移交政府。

BOT專案融資的模式

  

BOT融資方式在我國稱為"特許權融資方式",其涵義是指國家或者地方政府部門通過特許權協議,授予簽約方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承擔公共性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專案的融資、建造、經營和維護;在協議規定的特許期限內,專案公司擁有投資建造設施的所有權,允許向設施使用者收取適當的費用,由此回收專案投資、經營和維護成本並獲得合理的回報;特許期滿後,專案公司將設施無償地移交給簽約方的政府部門。

1、基礎設施特許權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BOT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佈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政府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政府部門,轉由政府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所以,BOT一詞意譯為“基礎設施特許權”更為合適。

以上所述是狹義的BOT概念。BOT經歷了數百年的發展,為了適應不同的條件,衍生出許多變種,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Operate)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廣義的BOT概念包括這些衍生品種在內。人們通常所說的BOT應該是廣義的BOT概念。“建設-經營-轉讓”一詞不能概括BOT模式的發展。

2、BOT的歷史

近些年來,BOT這種投資與建設方式被一些開發中國家用來進行其基礎設施建設並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範圍廣泛的青睞,被當成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進行宣傳,然而BOT遠非一種新生事物,它自出現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歷史。

17世紀英國的領港公會負責管理海上事務,包括建設和經營燈塔,並擁有建造燈塔和向船隻收費的特權。但是據羅納德·科斯(R. Coase)的調查,從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當中,領港公會連一個燈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燈塔至少有十座。這種私人建造燈塔的投資方式與現在所謂BOT如出一轍。即:私人首先向政府提出准許建造和經營燈塔的申請,申請中必須包括許多船主的簽名以證明將要建造的燈塔對他們有利並且表示願意支付過路費;在申請獲得政府的批准以後,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燈塔必須佔用的土地,在特許期內管理燈塔並向過往船隻收取過路費;特權期滿以後由政府將燈塔收回並交給領港公會管理和繼續收費。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燈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資建造的。可見BOT模式在投資效率上遠高於行政部門。

同許多其他的創新具有共同的命運,BOT在其誕生以後經歷了一段默默無聞的時期。而這段默默無聞的時期對BOT來講是如此之長以致於人們幾乎忘記了它的早期表現。直到本世紀80年代,由於經濟發展的需要而將BOT捧到經濟舞臺上時,許多人將它當成了新生事物。

3、BOT的特點

當代資本主義國家在市場經濟的基礎之上引入了強有力的國家干預。同時經濟學在理論上也肯定了“看得見的手”的作用,市場經濟逐漸演變成市場和計劃相結合的混合經濟。BOT恰恰具有這種市場機制和政府幹預相結合的混合經濟的特色。

一方面,BOT能夠保持市場機制發揮作用。BOT專案的大部分經濟行為都在市場上進行,政府以招標方式確定專案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競爭機制。作為可靠的市場主體的私人機構是BOT模式的行為主體,在特許期內對所建工程專案具有完備的產權。這樣,承擔BOT專案的`私人機構在BOT專案的實施過程中的行為完全符合經濟人假設。

另一方面,BOT為政府幹預提供了有效的途徑,這就是和私人機構達成的有關BOT的協議。儘管BOT協議的執行全部由專案公司負責,但政府自始至終都擁有對該專案的控制權。在立項、招標、談判三個階段,政府的意願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履約階段,政府又具有監督檢查的權力,專案經營中價格的制訂也受到政府的約束,政府還可以通過通用的BOT法來約束BOT專案公司的行為。

BOT模式的參與者 專案經理部落格

1.專案發起人。作為專案發起人,首先應作為股東,分擔一定的專案開發費用。在BOT專案方案確定時,就應明確債務和股本的比例,專案發起人應作出一定的股本承諾。同時,應在特許協議中列出專門的備用資金條款,當建設資金不足時,由股東們自己墊付不足資金,以避免專案建設中途停工或工期延誤。專案發起人擁有股東大會的投票權,以及特許協議中列出的資產轉讓條款所表明的權力,即當政府有意轉讓資產時,股東擁有除債權人之外的第二優先權,從而保證專案公司不被懷有敵意的人控制,保護專案發起人的利益。 專案管理者聯盟文章

2.產品購買商或接受服務者。在專案規劃階段,專案發起人或專案公司就應與產品購買商簽訂長期的產品購買合同。產品購買商必須有長期的盈利歷史和良好的信譽保證,並且其購買產品的期限至少與BOT專案的貸款期限相同,產品的價格也應保證使專案公司足以回收股本、支付貸款本息和股息,並有利潤可賺。

3.債權人。債權人應提供專案公司所需的所有貸款,並按照協議規定的時間、方式支付。當政府計劃轉讓資產或進行資產抵押時,債權人擁有獲取資產和抵押權的第一優先權;專案公司若想舉新債必須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債權人應獲得合理的利息。

4.建築發起人。BOT專案的建築發起人必須擁有很強的建設隊伍和先進的技術,按照協議規定的期限完成建設任務。為了充分保證建設進度,要求總髮起人必須具有較好的工作業績,並應有強有力的擔保人提供擔保。專案建設竣工後要進行驗收和效能測試,以檢測建設是否滿足設計指標。一旦總髮起人因本身原因未按照合同規定期限完成任務,或者完成任務未能通過竣工驗收,專案公司將予以罰款。

5.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的責任是對專案中各個角色不願承擔的風險進行保險,包括建築商風險、業務中斷風險、整體責任風險、政治風險(戰爭、財產充公等),等等。由於這些風險不可預見性很強,造成的損失巨大,所以對保險商的財力、信用要求很高,一般的中小保險公司是沒有能力承作此類保險的。

6.供應商。供應商負責供應專案公司所需的裝置、燃料、原材料等。由於在特許期限內,對於燃料(原料)的需求是長期的和穩定的,供應商必須具有良好的信譽和較強而穩定的盈利能力,能提供至少不短於還貸期的一段時間內的燃料(原料),同時供應價格應在供應協議中明確註明,並由政府和金融機構對供應商進行擔保。

7.運營商。運營商負責專案建成後的運營管理,為保持專案運營管理的連續性,專案公司與運營商應簽訂長期合同,期限至少應等於還款期。運營商必須是BOT專案的專長者,既有較強的管理技術和管理水平,也有此類專案較豐富的管理經驗。在運營運程中,專案公司每年都應對專案的運營成本進行預算,列出成本計劃,限制運營商的總成本支出。對於成本超支或效益提高,應有相應的罰款和獎勵制度

8.政府。政府是BOT專案成功與否的最關鍵角色之一,政府對於BOT的態度以及在BOT專案實施過程中給予的支援將直接影響專案的成敗。本書有關章節將詳細說明BOT中的政府作用。

實施BOT的步驟轉自專案管理者聯盟

1.專案發起方成立專案專設公司(專案公司),專設公司同東道國政府或有關政府部門達成專案特許協議。

專案管理培訓

2.專案公司與建設承包商簽署建設合同,並得到建築商和裝置供應商的保險公司的擔保。專設公司與專案運營承包商簽署專案經營協議。

3.專案公司與商業銀行簽訂貸款協議或與出口信貸銀行簽訂買方信貸協議。

4.進入經營階段後,專案公司把專案收入轉移給一個擔保信託。擔保信託再把這部分收入用於償還銀行貸款。

BOT的具體方式 專案管理者聯盟

(build一operate一transfer):即建設一運營一移交。政府授予專案公司建設新專案的特許權時,通常採用這種方式。

(build一own一operate一transfer):即建設一擁有一運營一移交。這種方式明確了BOT方式的所有權,專案公司在特許期內既有經營權又有所有權。一般說來,BOT即是指boot。

(build一own一operate):即建設一擁有一運營。這種方式是開發商按照政府授予的特許權,建設並經營某項基礎設施,但並不將此基礎設施移交給政府或公共部門。

t(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建設一擁有一運營一補貼一移交。(build一lease一transfer):建設一租賃一移交。即政府出讓專案建設權,在專案運營期內,政府有義務成為專案的租賃人,在且賃期結束後,所有資產再轉移給政府公共部門。

(build一transfer):建設一移交。即專案建成後立即移交,可按專案的收購價格分期付款。

(build一transfer一operate):建設一移交一運營。

(investment一operate一transfer):投資一運營一移交。即收購現有的基礎設施,然後再根據特許權協議運營,最後移交給公共部門。

(rehabilitate一operate一own):移交一運營一擁有。此外,還有brt、dBOT、dbom、romt、slt、 mot等等,雖然提法不同,具體操作上也存在一些差異,但它們的結構與BOT並無實質差別,所以習慣上將上述所有方式統稱為BOT。

(build一lease一transfer):建設一租賃一移交。即政府出讓專案建設權,在專案運營期內,政府有義務成為專案的租賃人,在且賃期結束後,所有資產再轉移給政府公共部門。

(build一transfer):建設一移交。即專案建成後立即移交,可按專案的收購價格分期付款。

(build一transfer一operate):建設一移交一運營。

(investment一operate一transfer):投資一運營一移交。即收購現有的基礎設施,然後再根據特許權協議運營,最後移交給公共部門。

(rehabilitate一operate一own):移交一運營一擁有。此外,還有brt、dBOT、dbom、romt、slt、 mot等等,雖然提法不同,具體操作上也存在一些差異,但它們的結構與BOT並無實質差別,所以習慣上將上述所有方式統稱為B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