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對委託貸款利息代扣代繳營業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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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對委託貸款利息代扣代繳營業稅嗎?
  對委託貸款利息營業稅的扣繳義務而言,原《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委託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以受託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自2009年1月1日施行的`新《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關於營業稅扣繳義務人的規定中,取消了將金融機構作為委託發放貸款扣繳義務人的規定。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廢止的營業稅規範性檔案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9〕29號)也分別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銀行委託貸款業務代扣代繳營業稅問題的函》(國稅函〔1997〕7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貸款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3號)第二條中關於扣繳義務人與扣繳義務時間的相關規定進行了廢止。因此,銀行對2008年第四季度的利息應按照原《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代扣代繳營業稅,而2009年第一季度及以後的委託貸款利息,由於不再具有法定扣繳義務,委託貸款利息收入應繳納的營業稅應由委託方自行申報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