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繳稅款手續費是否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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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單位在工資發放過程中,每月要代扣代繳數萬元的個人所得稅稅款。在向稅務機關結繳稅款後,稅務機關按2%的比例向我單位結算支付扣繳手續費,單位將該手續費作為往來款項處理。幾年來,我單位領取的代扣稅款手續費達2萬元,部分已經發給辦稅人員個人。前不久,稅務人員對我單位進行檢查後認為,這部分手續費收入應該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的意見正確嗎?
  答:第一,營業稅方面,企業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履行扣繳稅款義務,實際上是代理行為,只不過是法定代理,該項代理收入應作為其他業務收入繳納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代理業,是指代委託人辦理受託事項的業務,包括代購代銷貨物、代辦進出口、介紹服務、其他代理服務。顯然,企業代扣代繳稅款屬於其中的其他代理服務,是指受託辦理上列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的業務。在現行稅法沒有明確規定減免稅的情況下,必須按照規定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第二,企業所得稅方面,既然此項收入是企業的一項業務收入,同樣,在稅法沒有規定將其納入免稅收入和不徵稅收入的情況下,企業應將該收入納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徵稅收入:財政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絡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對於不徵稅收入中的財政撥款,《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必須是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
  雖然扣繳稅款手續費收入需要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但對於發放給個人的部分,可以不繳納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五款規定,下列所得,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關於上述手續費收入稅收處理的理解,還可以與稅法對金融機構代扣代繳稅款取得收入的稅收處理規定進行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徵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規定,根據《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規定,儲蓄機構代扣代繳利息稅,可按所扣稅款的2%取得手續費。對儲蓄機構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分別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來源:考試大-財會類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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