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者如何成功打贏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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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編分享一個關於創業者如何打官司的文章供大家閱覽:

創業者如何成功打贏官司?

企業策劃有限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公司,其定位為市場調研、營銷策劃、銷售代理、長期顧問及企業形象系統設計的公司,使其一度陷入困境的是一家貿易公司。 2010年4月,該企業策劃有限公司提供了諮詢顧問業務,公司上下為其服務了半年左右,併為這家貿易公司提供了詳細的諮詢方案和公關服務。這家貿易公司因此獲益豐厚。但在該企業策劃有限公司收取服務費時,該貿易公司卻無故拖欠服務費用,並終止了和公司的合作。這不僅給該企業策劃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失,還嚴重損害了其信譽。幾十萬元對大企業來說也許不算什麼,可是對一個剛剛創業企業來說卻是毀滅性的打擊。

可見,創業僅靠熱情是遠遠不夠的,創業意味著冒險和付出,也意味著失敗和挫折,創業之路可謂荊棘叢生。

在創業的過程中,產生經濟糾紛後,當事人之間若不能通過協商調解的方式去解決,最終就可能走上法庭,這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打官司。 “打官司”是法律用詞“訴訟”的俗稱。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權益受到侵犯或發生爭議的情況下,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審判的行為。由於訴訟所解決的爭訟案件的性質和所依據的實體法律不同,可以將訴訟劃分為不同的類別。在我國,一般將訴訟劃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這三類訴訟由於性質不同、依據的實體法不同,在具體內容和形式上也各有不同。

當事人的起訴並不必然引起訴訟程式的開始,法院對於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則裁定不予受理。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明確的被告”是指被告的基本情況要清楚,如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要明確、具體。指控物件要實際存在,已死亡的公民或已登出的法人單位不能作為當事人;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告狀首先得有狀紙——起訴狀。起訴狀的主要內容有: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案由、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等。

當事人的摹本情況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國籍、工作單位、住所地、法人的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當事人之間訟爭的法律關係及其爭議,通俗地說就是打的是什麼官司。例如,你因為討債打官司,案由就寫民間借貸糾紛。

寫明請求解決爭議的權益和爭議的事實,以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原告一方要求的有關民事權益爭議的具體事項。例如請求還款、履行合同、要求賠償等。有幾項請求的,要一一列出。

事實部分,要明確寫清雙方糾紛的原因、經過、現狀等。理由部分,要針對事實,分清是非曲直,明確責任,並引用相關法條加以證明。

最後要註明致送法院的名稱,寫清起訴人和起訴的時間。自然人要由本人簽字,法人要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法人單位的公章。

提交起訴狀的同時,還要附上證據及證據清單。

至於到哪個法院告狀就是訴訟管轄問題。以民事訴訟為例,管轄主要有以下規定:

一是級別管轄,是指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的管轄。法律規定:基層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中級法院直接受理的一審案件有重大涉外案件,即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複雜,或者居住地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最高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審理的案件。

二是地域管轄。就是劃分同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範圍。我國對一般地域管轄實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被告的住所地在哪個法院管轄,就由哪個法院受理。

此外,還有特殊地域管轄或專屬管轄,這是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所確定的管轄。如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那麼舉證應注意哪些問題呢?

根據證據規則,如果一方提出訴訟請求,就必須對其所依據的事實加以舉證,如果一方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或者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提起反訴,那麼,反駁方或反訴方就應當對其所依據的事實進行舉證。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申請鑑定是當事人應負的舉證義務,鑑定機構、鑑定人員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不能協商一致的,則由法院指定。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如果在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申請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以致案件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當事人應當在雙方協商確定或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完成舉證,逾期舉證的,法院將不組織質證,該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

在訴訟中,如果出現當事人一方惡意抽逃資金,變賣、揮霍、轉移、隱藏財產和標的物,以及由於爭議標的物自身屬性而發生腐爛、變質、毀損的現象,那麼,法院判決生效後就無財產可供執行或難以執行。為此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對爭議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在一定時期內限制當事人對該項財產的支配、處分權。

訴訟費用一般由原告預交,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申請執行是指生效法律文書中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因義務人逾期拒不履行義務,為實現其合法權益,而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行為。如何申請法院執行呢?應當向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如果創業者突然收到法院送達的原告起訴狀、證據、案件受理通知書等材料,成了被告,該如何應對呢?作為被告,你應當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答辯,並提交足以證明你主張的證據;如果你認為就雙方的爭議原告還應當向你承擔法律責任時,你還可以提起反訴。

答辯是被告的權利,也是被告的義務,被告應當在法院指定的答辯期內提交書面答辯狀,闡明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也就是說,你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成立,事實的陳述是否清楚、準確,理由是否充分,本案應當如何處理等,都要在答辯狀中寫清楚。

反訴是相對於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本訴而言的。被告有權針對原告的本訴提出獨立的反請求,目的是抵消或吞併原告的訴訟請求。

如果你對一審裁判結果不滿意,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上級法院再次審理你的案子。在一審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如果在法定期限內,雙方當事人都沒有提出上訴,那麼,一審裁判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