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體備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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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體備案報告
一、業務概述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後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體、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體備案報告書》,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核算辦法
  2.財務會計核算軟體、使用說明書(使用計算機記賬的納稅人)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體、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稽核、錄入資料
  (1)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體備案報告書》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與附報資料是否一致;
  (2)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有誤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稽核是否逾期辦理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體備案事項,如逾期辦理則進行違法違章;
  (4)經系統錄入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核算辦法及財務會計核算軟體名稱
  2.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