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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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以下是小編分享的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舉例說明,歡迎大家閱讀!

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舉例說明

企業所得稅計算舉例說明

某企業(內資)2008年度取得主營業務收入240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400萬元,本年度在管理費用中共列支業務招待費50萬元,銷售費用中共列支廣告費320萬元,業務宣傳費40萬元,若企業當年共實現利潤總額480萬元,計算該企業2008年度應交納企業所得稅

某居民企業2008年度取得境內所得400萬元,從韓國取得所得200萬元,韓國稅率35%,已納所得稅70萬元,從美國取得所得100萬元,美國稅率20%,已納所得稅20萬元,計算企業2008年度應納的企業所得稅額

1、 採用利潤調節法

該題的考點就是怎樣調整業務招待費 與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調整業務招待費:在所得稅前列支該費用的60%,但是不能超過主營業務收入的千分之五,所以50*0.6=30萬,(2400+400)*5/1000=14萬,所以所得稅前關於業務招待費應該扣除12萬,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6萬(50-14)。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在所得稅前列支費用不得超過主營業務收入的15%,(2400+400)*0.15=420萬,大於題目中的320萬(廣告費)+40萬(業務宣傳費),所以可以全額在所得稅前扣除,所以該部分費用不用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綜上,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 480萬(調整前的利潤)+36萬=516萬

所得稅=516*25%=129萬

附註:上樓對於本題的回答,雖然結果一致,但一個明顯的錯誤就是對於業務招待費 與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的計算基礎都應該是2400+400=2800萬,而不是前者用2800萬,後者用2400萬,2800萬整體屬於企業的銷售營業收入。題目中沒有明確說明其他業務收入是包含哪些收入,對於這樣模糊不清的題目CPA考試是不可能出現的。

2、本題考的就是境外收入如何補繳稅款的問題。

在韓國的收入回國內的話,應該交200*0.25=50萬,也就是說在國外多交了20萬(70-50),回國後不用再交,而且這多交的20萬要在以後5個年度裡留抵其在韓國的應納稅所得額。

在美國的收入回國內的話,應交100*0.25=25萬,也就是應該補繳5萬(25-20)

綜上,該企業今年境外收入應納所得稅為5萬,境內收入應納所得稅=400*0.25=100萬 合計為105萬

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一)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應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

2.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

3.獨立計算盈虧。

(二)企業所得稅的徵稅物件

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內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年收入總額-准予扣除的專案

(四)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

1.收入總額。

(1)生產、經營收入: (2)財產轉讓收入:(3)利息收入:(4)租賃收入;(5)特許權使用費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物資及現金的溢餘收入,教育費附加返還款,逾期沒收包裝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納入收入總額的其他幾項收入。

(1)企事業單位技術性收入減免稅均以主管稅務部門批准的“技術性收入免稅申請表”為依據,未經稅務機關審批的所有收入,一律按非技術性收入照章徵收企業所得稅。

(2)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試執行收入,應併入收入總額予以徵稅,而不能直接衝減在建工程成本。

(3)對機構(企事業單位)從事證券交易取得的收入,應計入當期損益,按規定徵收企業所得稅。不允許將從事證券交易的所得置於賬外隱瞞不報。

(4)外貿企業由於實施新的外匯管理體制後因匯率並軌、匯率變動發生匯兌損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調整,按照直線法在5年內轉入應納稅所得額。

(5)納稅人享受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以及取得的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家另有檔案指定專門用途的,都應併入企業所得,計算繳納所得稅。

(6)企業在基本建設、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業的商品、產品的,均應作為收入處理;企業對外進行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節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規定留歸企業所有,也應作為收入處理。

(7)企業取得的收入為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的,其收入額應參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計算或估定。

(8)企業依法清算時,其清算終了後的清算所得,應當依照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3.准予扣除的專案。

(1)成本。

(2)費用。經營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3)稅金。

(4)損失。

在確定納稅人的扣除專案時,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1)企業在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專案,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轉移以後年度補釦。(2)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依照稅收規定予以調整,按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金額,准予扣除。

此外,稅法允許下列專案按照規定的範圍和標準扣除:

(1)利息支出。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部分,准予扣除。

(2)計稅工資。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

(3)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教育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

(4)捐贈。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5)業務招待費。

(6)保險基金。

(7)保險費用。納稅人蔘加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用,准予扣除。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應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8)租賃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而發生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融資租賃發生的租賃費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續費,以及安裝交付使用後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

(9)準備金。納稅人按財政部的規定提取的壞賬準備金和商品削價準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0)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11)轉讓各類固定資產發生的費用,允許扣除。

(12)當期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毀損淨損失,准予扣除。

(13)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所得或在當期扣除。

(14)納稅人按規定支付給總機構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須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彙集範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檔案,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後,准予扣除。

4.不得扣除的專案。

(1)資本性支出。即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的支出。

(2)無形資產轉讓、開發支出。

(3)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4)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5)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6)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

(7)各種贊助支出。是指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8)貸款擔保。納稅人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納稅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在擔保企業稅前扣除。

(9)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5.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6.稅額扣除和虧損彌補。

(1)納稅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款,准予在彙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

(2)納稅人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如果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低於聯營企業,不退還所得稅;如果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於聯營企業,投資方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應按規定補繳所得稅。

(3)虧損彌補。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五)企業所得稅的稅率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比例稅率,一般納稅人的稅率為33%。對年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按18%的比例稅率徵收,對年所得額在3萬元以上,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企業,按27%的比例稅率徵收。對國務院批准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納稅人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

(六)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期限和地點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年度的最後一日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納稅期限。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3.納稅地點。納稅人以獨立核算的企業為單位就地納稅。

(七)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省政府批准,可以給予定期減稅或者免稅。

2.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優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國務院批准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徵所得稅兩年。

(3)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5年內減徵或免徵所得稅。

(4)在國家確定的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可減徵或者免徵所得稅3年。

(5)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

(6)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徵或免徵所得稅1年。

(7)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待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可在3年內教徵或者免徵所得稅。

(8)高等學校和中國小校辦工廠,可減徵或者免徵所得稅。

(9)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生產企業可減徵或免徵所得稅。

(10)鄉鎮企業可按應繳稅款減徵10%,用於補助社會性開支的費用,不再執行稅前提取的10%辦法。